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制”、“法治”、“人治”的词义分析

  就提出“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这一命题的人来说,他们所讲的“人治”可能指以下两种含义:一种是指:有的领导人由于受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因而表现出专横、独断等不民主的思想作风。对人治的这种理解可以说是对17、18世纪关于人治、法治词义的引申。另一种是指: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制,或者是由于在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上有失误,不重视法制,因而使各级领导人不得不就各种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当然也可能是以上两种情况的交错并存。当我们在讲“从人治向法治转变”时,应该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情况。前一种情况是应该加以否定的,对后一种情况,或者不宜称为“人治”,如果要称之为“人治”,那就需要赋予另一种特定的含义,即在法制不完备或法制不受重视的情况下不得不由领导人作出决定。这种意义上的“人治”既不同于古代儒家所讲的人治,也不同于80年代结合论者所讲的人的作用,更不能理解为专制或专横独断等。
  注释:
  (1)本文发表在1989年《法学研究》第4期上。
  (2)《礼记•月令》。
  (3)[美]庞德:《法制史解释》,哈佛大学出版社1946年版,第157页。
  (4)《论语•为政》。
  (5)《论语•颜渊》。
  (6)《韩非子•显学》。
  (7)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4—215页。
  (8)同上书,第141页。
  (9)(1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168、169页。
  (10)(12)同上书,第162、163页。
  (13)柏拉图:《政治家篇》,294a。
  (14)《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1页。
  (15)亚里士多德:《尼可玛可伦理学》,1934年英译本第5编,x4。
  (1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4页。
  (1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5页。
  (18)同上书,第167页。
  (19)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中译本(下册),第88页。
  (20)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中译本,第51页。
  (21)潘恩:《常识》,商务印书馆1961年中译本,第54页。
  (22)李维(Livy,公元前59年~公元17年),古罗马著名史学家。
  (23)哈林顿:《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译本,第6页。
  (24)弗兰克:《初审法院》,普林斯敦大学出版社1950年版,第405页;派特逊:《法理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53年版,第101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