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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治”、“人治”的词义分析

  还应指出,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和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人治和法治之争中都直接、明确地提出人治和法治二词。与此不同,西方国家17、18世纪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主要体现在当时一些先进思想家在抨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并鼓吹建立君主立宪、三权分立或民主共和国等政制的同时要求法治和反对人治,而当时维护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的代表人物并没有直接、明确地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之类的口号。
  17、18世纪先进思想家提倡法治也都是同他们所主张的政治制度或政治纲领密切联系的。例如主张建立君主立宪制的英国的洛克(Locke, 1632年~1704年)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不可转让的国家权力,但它也不能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等自由权利。国家立法机关“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19)。鼓吹民主共和国的法国卢梭(Rousseau, 1712年~1778年)认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不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只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20)美国独立前夕猛烈抨击英国君主专制的潘恩(Paine, 1737年~1809年)提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21)。
  在西方国家历史上,继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优于人治”之后,第一个直接明确提出类似观点的是英国17世纪思想家哈林顿(Harrington,1611年~1673年)。他也倾向共和制。他在自己的代表作《大洋国》一书中一开始就指出,通过法律这一艺术,人类的世俗社会才能在共同权利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根据亚里士多德和李维(22)的说法,“这就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23)
  美国政治家、第二届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1735年~1826年),将哈林顿关于法治的思想写进1780年马萨诸塞的宪法中,它规定该州实行三权分立,“旨在实现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24)
  从三个主要分歧中可以看出,那时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赋予多种含义。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争论中,人治指的是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指主要依靠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争中,人治和法治的含义比较复杂。人治不仅指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德感化手段来治理国家,而且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应依靠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具体指引,也还指君主或少数寡头的统治。法治则不仅指主要依靠由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还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的规则的指引,也指民主、共和政制。在17、18世纪反封建斗争中所讲的法治主要指民主、共和制、人治则代表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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