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律中所常见的“职权”一词是他的学说中没有的。中国法律中讲的权力,或者是指“国家权力”,或者是指职权的同义词,与霍菲尔德讲的“权力”,有很大的区别。
  同样,中国法律中讲的“特权”或者是受法律保护的外交特权,或者是指法律上不容许的超越法律之上的现象,中国法律中所讲的“豁免”则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外交豁免,这些与霍菲尔德所讲的“特权”和“豁免”也都是不同的。当然,我国也有些与霍菲尔德所讲的“豁免”相类似的相象,但在法律条文上也仅称“不受法律追究”。
  “责任”一词在中国法律上是广泛使用的,但其含义一般指因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在霍菲尔德的概念中,责任被当做权力的关联词,指的是行使权力的影响(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均包括在内),这显然不同于中国法律或中国日常语言中所讲的责任。在中国法律中,“无能力”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而霍菲尔德所讲的“无能力”是“权力”的对立词,泛指没有权力。两者之不同也是显然的。
  当代中国法律中所使用的有关概念同霍菲尔德所讲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之间所以存在上述重大差别,其原因是相当复杂的。其中既有法律制度的原因,也有不同历史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的原因。
  例如,我国宪法对“职权”和“权利”二词一直作了明确的划分。美国在二百年前通过的宪法中,对国家机关的行为一般使用“权力”一词,而对公民的行为一般使用“权利”一词。但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作品中,权力、权利二词又往往是通用的。《牛津法律指南》对“权力”一词的阐释是:“有资格从事某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出售抵押财产……因而,这是一般‘权利’一词的一种意义。”有时有“公权利”与“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力”之分,有时连这种划分也没有。霍菲尔德强调狭义的“权利”不同于权力,只是强调同一法律主体的不同行为方式,而并不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或性质的不同,即不是指国家机关的公务行为和公民的民事行为的不同。英美法学之所以经常将权力和权利二词通用,是因为在历史上,权利一词最初是指私权利,即主要是财产权,只是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时,“公权利”即政治权利或政治权力的观念才迅速兴起,因而在词语中也就导致了权力与权利二词有时的通用。
  又如,中国法律中将国家机关行使公务的权力称为“职权”,但在英语中,并无相应的词,因而在我国宪法的正式英译文中,“职权”一词就译为function and power(直译是“职能和权力”)。这种词义上的差别主要是语言习惯上的不同。同样,我国法律对外国驻华使节、代表或其他重要官员规定“特权”和“豁免”,但对本国公民或公职人员并不使用这两个词。特别是“特权”一词,更具有相当于违法的含义。美国宪法中却明文规定“每个州的公民应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第4条);“不得制定或实施剥夺合众国民的特权或豁免的法律”(第14条修正案)。这里讲的“特权”和“豁免”泛指本国公民享有的特定权利。美国法律对特权和豁免的这种理解显然来源于英国历史传统。对这两个词的不同理解也说明了中国同英美等国在历史传统和语言习惯上的差别。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