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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

  同时,他的分析也说明所有权之类的对物权实际上是由一批狭义的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构成的。例如,我对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就意味我对乙有这样的权利:不经我的许可,他不能进入这块土地。我的这种权利同样也适用于丙、丁以及其他所有人。同时,这也意味我本人有在这块土地上散步或从事其他行为的特权;有将这块土地转让给乙或其他人而改变其法律关系的权力;还有不许他人转让这块土地而改变我的法律关系的豁免等。
  因此,他认为法律关系(权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多方面的(multital)权利,即传统意义上的对物权,这是不定量的类似关系;另一类是少量的(paucital)权利,即传统意义上的对人权,这是对一定量的人的类似关系,或者是对单个人的关系(15)。
  由于历史传统,英美法中对同一财产有衡平法权利和法定(即普通法)权利同时存在的问题。霍菲尔德认为,他对八个法律概念的分析,可以用来在具体诉讼中确定权利、权力、特权、豁免的问题,而不必再讲同一财产同时存在普通法权利和衡平法权利。例如,乙长期侵入甲的土地,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承认甲的权利和乙应离开的义务。这里就仅存在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发生抵触的情况下,霍菲尔德也主张适用衡平法补充和修改普通法、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种情况也仅存在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概念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概念是反映事物属性的,通过词语来表达的一种思维形式。它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通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而形成的。人们通过实践从接触到的各个事物中抽象出某种共同属性,形成概念,从而有可能进行判断、推理和论证。
  任何学科都需要自己的各种概念。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较抽象的规范。没有概念,就像有的法理学家所讲的,“整个法律大厦就会瓦解。”(16)
  法律概念并不是法学家任意创造的,它们是法学家从无数有关法律的实践中概括出来的。例如,人类早在古代社会就已从相互取得一致的行为中逐步形成了“合同”的概念;从侵犯他人人身和财物的行为并对这些行为加以报复的现象中逐步形成了“犯罪”、“刑罚”等概念。直到今天,这些概念仍是所有人类社会共同使用的基本法律概念。当然,这些概念也不是自发地产生的,它们是通过人们,特别是法学家的加工逐步形成的。法学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从客观社会生活的实践中提炼出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制水平和法学家认识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各自所用的“合同”概念,就既有历史联系,又都打上了不同时代的烙印。
  我们在强调法律概念的重要性时也必须注意法律概念的局限性。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有一种所谓“概念主义”(conceptualism)法学,它将研究法律概念当做法学的主要任务,并认为法律概念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事实上,在不同的民族语言,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法律制度、法律传统,特别是不同社会制度中,都会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此外,即使是共同适用的概念,也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19世纪流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和20世纪流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体现了“责任”概念的重大变化。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必须会有各自不同的法律概念或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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