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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

  权力是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权力的关联概念是责任(或应当),它的对立概念是无能力。
  权力不同于上面所说的特权(自由)。在一定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人们有立遗嘱的自由,因为一般地说,人们负有义务不干预我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但这里讲的权力并不单纯地指我有在一张纸上写一些字的自由,而是意味着这些字将对我的财产的分配发生影响,因而这种意义上的权力是指影响他人法律关系的能力。英语中的liability一词(汉译一般是承担责任、义务、债务等)当然表达了行使权力的影响这一意义,但它往往指人们所不希望的不利影响。而当霍菲尔德将该词用作权力的关联概念时,这个词是广义的,它不仅指不利影响,而且也指有利影响。例如,讲甲有权力立遗嘱,他的子女应当(liable)受益;讲国家有权力惩罚犯人,犯人则应当受罚。
  这里我们不妨再举一个有关信托财产纠纷的例子来说明狭义的权利、特权和权力三者之间的区别。信托财产制是英美法所特有的、来源于衡平法的一种财产制。按照这一制度,信托人为了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转归受信托人,由后者经营管理,并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定产权人,同时受益人则享有这一财产的衡平权益。假定受信托人将信托财产的法定产权出卖给买受人,表明受信托人行使了他的权力,但他并没有违反信找协议行事的特权(自由)。又假定受信托人违反了信托协议,而买受人并不了解这一情况而善意地交付了买价,那么买受人仍拥有该财产的法定产权(即普通法上的产权);但如果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及时地得知受信托人违反信托协议,他就有权主张,也即有狭义的权利要求法院强迫受信托人履行信托协议的义务。
  豁免是指人们有不因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由。如法官有权免于承担因他在审理过程中的发言而必须为损害他人名誉赔偿损失的责任。豁免的关联概念是无能力,它的对立概念是责任。
  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律是行使权力,与权力相关联的概念是责任,对立的概念是无能力。这里并不存在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是一项违宪的法律,这种行为也不应称为违反狭义义务的行为,否则公民就可以对国家提起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对违宪法律仅是宣告无效、撤销的问题,但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在法律上有某种豁免,即不受立法机关违宪通过的法律的干预(13)。
  以上这四对关联概念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
  “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我主张,你必须。
  “特权——无一权利关系”是:我可以,你不可以。
  “权力——责任关系”是:我能够,你必须接受。
  “豁免——无能力关系”是:我可以免除,你不能。
  总之,根据霍菲尔德的学说,对这四对关系中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表明,法律关系并不都是一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涉及八个法律概念之间的复杂的关系。
  (三)对物权和对人权;衡平权利和法定权利
  霍菲尔德认为,根据对这八个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英美法传统中关于两对具体法律权利的概念,即对物权和对人权以及衡平权利和法定权利的问题也就可以作新的解释了。
  按照传统解释,以物权(right in rem)是指对一般人的权利,或称对世权,如财产所有权。对人权(right in personam或personal right)则指对特定人的权利,如因合同而生的权利。但霍菲尔德认为,对物权不应被看作是对物的权利,也不应被看作是对世界即对所有人的权利。每种法律关系都可以归结为某种双边关系,因而也就都有下面三个因素:甲。甲影响乙或乙的法律关系的行为或不行为;乙。对物权实际上就是财产所有权人同其他每一个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关系。例如,甲对乙关于一块土地的权利显然被认为是一种对物权,但“它不过是甲分别对乙、丙、丁或其他许多人的大量基本上类似的(虽然是分开的)权利……所以,一般地说,对人权只有少数几个‘伙伴’,而对物权却总有许多‘伙伴’”(14)。这也就是说,对物权实际上是一批类似的对人权。区别仅在于对物权是数量不限的类似关系,对人权是指这种关系的数量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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