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

  再有,关于判例的作用的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到法的渊源方面的国际趋势。传统的观点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某些法院的作为前例的判决被认为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但在民法法系国家,情况相反,判例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可是,在这些国家中,法官也十分注意判例,将它们看作是怎样适用制定法的一个助手。同时,在过去半个世纪中,普通法系国家和民法法系国家之间差别虽然存在,但已大大减少。正如达维教授指出的,“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和罗马—日耳曼法系国家在判例作用上存在差别,但它并不像50年前人们所相信的那样……现在大家同意这些差别是被过于夸大了,而且在现代它们已变得大大缩小了。”(10)
  中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但从法律中可以引申出这一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11)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的问题。”(12)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13)
  根据以上规定,特别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选择并定期发表某些有代表性的判决(主要是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其他法院在其审判工作中以这些判决作为判例加以参考。自198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定期发表该院公报(季刊)。在每期公报上都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甚至加以评议的几个判决。1985年至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开发表了作为判例(在公报中称为“案例”)的判决共73个。
  笔者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在中国正在形成中。但应承认,这一制度的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为此,笔者谨提出怎样改进判例工作的若干建设:
  首先,判例的数量可大大增加。无论如何,我们应注意中国是一个拥有11亿多人口的大国,它有3000多个人民法院,有近15万个法官(包括助理法官),每年要受理200—300万案件。
  其次,判例质量可逐渐提高。也有必要注意判例不仅是案件事实的扼要说明,而且是或更重要的是健全的法律推理和有力的论证。
  再次,判例汇编应定期地、公开地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经其授权的单位发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