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推理在法律适用的再一种形式是类比(法学上通称为类推适用或比照适用)。在我国法律中,类比推理在
刑法中规定得最为明显。“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79条)1957年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曾规定类推适用,但在新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通过)中,已无类推适用的规定。
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甲规则适用于乙案件,丙案件在实质上都与乙案件类似,因此,甲规则也可适用于丙案件。有的著作认为类比推理的特征是既非从一般到特殊,也非从特殊到一般,而是从特殊到特殊,因为这些推理是以丙案件与乙案件类似这一前提为基础来进行的。但如果从对丙案件的判决(结论)仍需以甲规则(大前提)为基础来推理,那么类比推理的特征也是从一般到特殊。
在我国刑法中,除了上面所说的《
刑法》第
79条的司法类推外,近年来在不少经济、行政法律中还规定了立法类推,即在这些法律上明文规定对某些构成犯罪的行为比照
刑法分则特定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扩大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例如《
专利法》第
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
刑法》第
127条规定(假冒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就以上两种类推来说,从法律适用而论,事实上仅司法类推才需要受理案件的法官进行类比推理,即由他们来作出判断:是否这种犯罪是
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分则中哪一条文才是最相类似的,即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大前提。当然,这种判断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在立法类推中,由于法律上已明文规定比照的条文,因而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并不需要作出像司法类推中的判断,而可以直接以立法上规定的、应比照的条文作为大前提来进行演绎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