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形式推理(分析推理)的主要形式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通常使用的,以及在法学著作中通常讨论的法律推理,一般是形式逻辑的推理,即不是对思维实质内容而仅对思维形式的推理。在有的法学著作中,这种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先例逻辑或形式逻辑。
形式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类推)。
与实行判例法制度国家不同,中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判例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之一。根据中国政治制度,审判机关仅有权适用法律,并无创制法律、法规的权力。因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中所讲的“法律”仅指制定法,而不是判例法,在中国不存在判例法。因此,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运用的形式推理主要是指演绎推理,或者说,主要是指通常讲的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定(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决。
例如一个法院审理一个重婚罪刑事案件,如果它判决被告(甲、丙)有罪并判刑,那么这一判决中所体现的三段论推理大体上是:大前提是《
刑法》第
180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小前提是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甲已有配偶乙而又与丙结婚;丙本人虽未结婚但明知甲有配偶而却与之结婚,因此甲丙二人均犯有重婚罪。在这里,重婚是联系大小前提的共同概念,通过这一概念的中介作用,使大小前提联系起来,即法律规定重婚罪,案件事实表明甲丙二人行为都构成重婚,因而通过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判决二人均犯重婚罪。判决中对二人的判刑可能不同,例如甲被判处二年徒刑(最高刑),丙被判处十五日拘役(最低刑)。这可能是因为法院根据
刑法中关于量刑的规定,考虑到二人犯罪不同情况,例如甲负有主要责任,因而才作出轻重不同的处刑。这又涉及另一推理问题。
从以上可以看出,法律推理的首要作用在于为结论提供正当理由。上述重婚罪的结论(判决)的正当理由就是《
刑法》第
180条规定以及甲丙二人行为均构成重婚的事实(处刑轻重的理由这里暂且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