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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美国社会学法学在法官中的主要代表是霍姆斯(1842年~1910年)和卡度佐(1870年~1938年)等人,在学术界的主要代表是庞德(1870年~1964年)。庞德早在20年代初就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一个系统的纲领。其中第一条是:“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最后一条是:“所有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即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6)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各国,包括分析法学长期占支配地位的英国,也都极为盛行。在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法律社会学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根据英国伦敦大学法理学教授劳埃德的分析,法律社会学的观点极为庞杂,但其共同观点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各点:(1)不承认法律的独一无二性,法律不过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2)反对概念法学,即认为法律是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的观点;(3)对书本上的规则持怀疑态度,而关心研究实际上发生的事情,即“行动中的法律”;(4)拥护相对论,不承认可以发现最终价值学说的自然主义,现实生活是社会地形成的,不存在可解决许多矛盾的天然指引;(5)应利用各门社会科学的技术以及选自社会学的知识,以建立更有效的法律科学;(6)关心社会正义,尽管对什么是社会正义以及如何实现各有不同看法(7)。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西方法律社会学或社会学法学在理论纲领上并没有显著变化,但在方法论上变化较大,已逐步与自然科学或行为科学之类的综合学科相结合,社会 学法学愈益成为应用法学的法律社会学。
  在我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严复就曾将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的《社会学原理》(即《群学肆言》)译为中文,本世纪到30、40年代,社会学法学著作,特别是美国庞德和法国狄骥的某些著作被译为中文。庞德本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曾来中国任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教育部顾问、在南京、上海等地多次讲学。20、30年代国民党政府在制定一些基本法律时曾以西方社会学法学原理为基础提出三民主义立法原则。在解放前中国法学界,法律社会学是西方各种法学派别中最受重视的。当时法学家关于社会法学的论著也较多,其中较出名的是行政法院院长张知本所写的《法律社会学》一书。
  1978年末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法学开始迅速发展,法律社会学成为一个法学学科的创议也开始出现并逐步受人注意。我们在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时应正确地理解我们的法律社会学同西方法律社会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二者的联系不仅在于名称相同,研究对象在形式上相似,而且更重要的是西方法律社会学所提供的材料、研究方法以至观点,作为一种文化知识来说,凡是对我们有用的,都是可以批判地借鉴的。例如,西方法律社会学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或调节)的工具;重视对人的行为的分析和各种利益的分析;提倡结合各门社会科学进行综合研究,在法学中引起自然科学、行为科学和先进的科技手段等。这些都是可以批判地借鉴的。我们的法律社会学尽管是从西方法律社会学发展而来的,但同它有原则的区别。我们的法律社会学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西方法律社会学服务于资本主义社会,是以资产阶级实证主义、实用主义哲学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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