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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在我国法学界不存在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之分的问题,因为我国法律社会学建立的背景不同于西方社会学法学,我国法律社会学并不是我国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派别。关于这一问题在本文最后部分中再加论述。
  那么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简单地说,它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法律通过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行而履行自己的社会功能并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它的实行越接近它的社会目的,它的社会效益也就越大。从国外法律社会学来看,一般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社会现实问题是极为广泛的,诸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家庭婚姻关系问题、选民行为、企业破产等等。
  二、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中的一个横断学科或综合学科
  在创建一个新学科时,我们要注意这一学科与原有学科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分工。一个新学科之所以需要创建,通常是由于客观事物的发展或人们主观认识的提高,使研究者感到新的研究对象难于容纳在原有学科中。
  法律社会学和法学中的一些原有学科之间在研究对象上有什么区别呢?它们之间如何分工?
  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像民法、刑法那样单一的部门法学科,也不像法学理论、法制史那样的基础学科。它是同这些学科既有交错但又不同的横断学科或综合学科。它仿佛是在一个市区中穿越许多直行道的横行道。它所研究的范围中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很多部门法的实际问题。
  法律社会学有它自己的理论,但总的来说,它不是理论法学而是应用法学,是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它不是我国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学派,更不是用来代替原有的法学理论。它能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但它本身是以法学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之一的。它与原有的法学理论在研究对象方面的主要差别是:法学理论,作为法学的一个基础学科,要研究法律的产生、本质、作用(功能)、形式、发展,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它研究的主要对象是,通过现实社会问题,着重研究各部门法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问题。如果法律社会学主要是一般论述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例如经济、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科技等的相互作用,这就会使它与法学理论在研究对象上,在很大程度上发生重复,就会使人怀疑法律社会学是否有创建的必要。
  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不同,法律社会学要研究各部门法问题,但它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部门法;它不是一般地研究部门法,而是要着重研究这些法律的实行;在通常情况下,它所研究的课题不是一个部门法而是兼及几个部门法的问题。例如以青少年犯罪问题而论,法律社会学要通过这一现实社会问题研究刑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劳动法等各部门法的实行,而且还要研究法律以外的经济、政治、伦理、教育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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