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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沈宗灵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
【全文】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1)
  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
  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 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事实上,法律社会 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
  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有些社会 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 ~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美国法学家派特逊认为,社会学法学是“规定性的”(prescriptive),而法律社会学则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2),也主要是指前者着重法律规定,后者着重陈述社会、法律事实。英国社会学家科特雷尔在解释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差别时也认为:“法律作为一个学科关系到阐明政府通过规则的实际技巧,它关心的是规定的和技术的事情。社会学则关系到对社会现象的科学研究,它关心的是说明和陈述的事情。”(3)也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应用法学,它研究特定问题上法律的功能;社会学法学则是理论法学,它着重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而不是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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