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勃鲁赫的转变以及战后联邦德国司法部门对国内战犯等案件的审判在西方法学家中曾引起了长期的论战。
四、简短的评论
拉德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是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作为思想基础的。相对主义片面地夸大了事物的相对性,从而否认了人的认识能力,否认了客观的是非标准。“拉德勃鲁赫在法律哲学中清楚地表明相对主义怎样来自新康德主义。基本立场是关于发现真理的怀疑态度。具体到法律来说,就是这样的命题:对法律的绝对判断是不能发现的,也即是无法证明的。”(21)
在分析拉德勃鲁赫的学说时,我们必须分清他讲的相对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关于真理的相对性之间的原则区别。拉德勃鲁赫的相对主义否认客观真理,是一种“不可知论”。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对最终价值判断的回答一定是‘我们不知道’”(22)。但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就真理符合客观实际来说,任何真理都具有绝对的意义;就真理反映客观实际的程度总要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来说,任何真理又都只有相对的意义。人的认识只能不断地通过相对真理日益接近绝对真理。否定真理的绝对性就走向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否认真理的相对性,会成为思想僵化、陷入绝对主义。
拉德勃鲁赫在其《法律哲学》一书1932年版序言中还特别强调相对主义代表民主。“相对主义是民主概念的先决条件。民主拒绝使自己与特定的政治观点相等同。它准备将国家的领导权让给能获得多数票的任何政治观点,因为它并不知道什么是判断政治观点正确性的毫不含糊的标准,它也不承认还有什么驾于各政党之上的立场。相对主义教导说没有一种政治观点是可以证明的,也没有一种政治观点是可以驳倒的……”(23)。这是一种将抽象的民主同相对主义结合起来的理论。然而,对拉德勃鲁赫来说,具有莫大讽刺意义的是,就在他写的这一序言发表后不久,即1933年初,魏玛共和国覆灭,希特勒上台。也就在这一年拉德勃鲁赫被免去教职。
对“不可知论”的最有力的驳斥是实践。纳粹党人的上台,它的暴行及其对全世界人民(包括德国人民自己在内)所带来的巨大灾难,以及拉德勃鲁赫本人在大战后对相对主义、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所有这一切可以说都是对他的相对主义法学本身的驳斥。当然,这里讲的“驳斥”是指拉德勃鲁赫在战后承认的一个客观事实讲的,即他的相对主义、实证主义法学至少在客观上是有利于法西斯政权的;而不是指他后来所转向的自然法学就一定代表客观真理。
拉德勃鲁赫在论述法律理念的第二个因素(功利)时小及到个人、集体和创造三种价值以及与此相应的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和超人格主义三种观点问题,这种划分是否科学,这里暂且不论,但应指出他对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也即他讲的超个人主义)的错误解释。他认为,社会主义也可被认为是一种个人主义,因为社会主义要求经济生活服从超个人的调节,因而从经济学观点看,社会主义是反对个人主义的;但从法律哲学看,这些超个人的调节还是服务于个人的,因而社会主义仍是个人主义的。在这里他显然曲解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思想的核心—集体主义。集体主义是与个人主义根本对立的,它以集体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它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一种意识形态。相反地,个人主义以个人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其他利益都应服从个人利益,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一种意识形态。他在论述自由主义和民主的对立时,也将民主和自由看作是抽象的,而且也从个人主义出发将自由理解为个人的绝对自由,从而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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