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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及其后期转变

  二、正义、功利和法律确定性
  1.法律的理念和概念
  拉德勃鲁赫认为,事物的最终价值是无法被证明的,但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都应研究价值问题。在这里,他接受了新康德主义法学首创人施塔姆勒的学说,划分出法律的理念(idea)和法律的概念。法律的理念,即法律的价值。法律概念是一个文化概念,即与价值有关的现实的概念。这一现实的含义就是为法律价值也即法律理念服务。所以,“法律概念是以法律理念为定向的。”(7)
  法律概念即是为法律理念服务的一个现实,所以它具有评价和要求的心理学性质。从而也就代表了一种特殊的现实,即处于理念和其他现实之间的媒介物。它属于现实本身,但同时又高于其他现实。属于这类特殊现实的有良心,这是与道德理念相联系的文化现象,感觉(taste)与美学理念相联系;理性,与逻辑理念相联系。与法律理念相联系的现实现象是律令(precept)。这种律令既有实在性又有规范性;应与法律理念即正义有关,也就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具有社会性;它与平等有关,因而具有一般性。总之,“法律律令的实质可概括为既是实在的又是规范的;既是社会的又是一般的。在这一意义上,法律的定义是人类共同生活的一般律令的总和。”(8)
  2.正义
  他认为,法律理念,即法律的价值,首先是指正义(justice)。正如罗马法学所指出的,“法律来自正义就像来自它的母亲,所以正义先于法律。”(9)正义是一种绝对价值,是一种不可能来自任何其他价值的价值。这里讲的正义是指衡量实在法的正义而不是指由实在法来衡量正义。从这一意义上讲,正义的意思是平等,但平等本身又有不同含义。亚里士多德曾区分出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交换正义是事物之间的绝对平等,如劳动和报酬、损害和赔偿等。分配正义是指对待不同人之间的相对平等。例如按能力纳税、按需救济等。交换正义至少需要二人,相互关系是平等的,处于相互协调的关系。分配正义至少需要三人,其中一个高于其他二人之上,向他们授予利益或设定负担,处于上下属的关系。这也可以说,交换正义是私法正义,分配正义是公法正义。交换正义必须先要有分配正义的行为,所以分配正义是正义的原型。
  3.功利
  正义是法律的理念,但这并不是说,只要以正义为基础就可以将法律讲清楚。因为第一,仅靠正义不足以说明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第二,正义要求平等的人平等对待;不同的人按照他们的不同地对待,但它并未表明谁应平等或不同以及如何对待他们。总之,正义仅规定了法律的形式而未决定内容。为了说明法律的内容,必须要加上法律理念的第二个因素,即功利(expediency)(10)。指的是对任何目的的合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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