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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实行

  为了说明法律的效力和成效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我们不妨举以下一个例子。1979年通过的《刑法》和198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是我国现行的、生效的法律。《刑法》第185条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罪的处罚;决定中的(一)、(二)项中又对第185条作了修改。假定某甲,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但由于某种原因,他的这一罪行未被揭露,他暂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刑法规定,至少就某甲而论,并未取得成效(他应被制裁而未受制裁,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等等),但却仍是有效力的,他随时都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从哲学上讲,法律上的规定和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实行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法律来源于社会实践,是人们实践经验的总结,反过来,法律要服务于社会实践,要回到社会实践中去调整人们的行为,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受到检验,从而不断修改和发展法律。在这里,理论和实践是密切联系但却是不同的现象。
  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定一般属于模态判断,即断定事物必然或可能发生的判断。例如法律规定,人们应当这样行为,应当不这样行为或可以这样行为。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实行,即人们是否在实际上按法律规定行为却是一种突然判断,即表明已发生事实的判断。在这里,法律规定应当的事情和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事情显然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但却又是不同的事情。毛泽东在讲到团章规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之间关系时曾指出:“应当是那样,实际上是这样,中间有个距离。”他还特别以建国初期的婚姻法作为例证:“有些法律条文要真正实行,也还得几年。比如婚姻法的许多条文,是带着纲领性的,要彻底实行至少要三个五年计划。”(6)他在这里所讲的婚姻法的许多条文要在多年后才能真正实行,只是指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实行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也说明法律在纸面上的规定和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实行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总之,应当是那样和实际是这样,理论和实际,理想和现实,目标和过程,并不是等同的,中间是有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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