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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

  现实主义法学的第三个建设性方案是利益平衡的方法,又称法律分析的方法,它认为一旦各种有关利益和公认的社会价值已确定后,决策者就应平衡各种利益以作出合适的决定。图什内特认为,在这一点上,批判法学提出了一个简单的回答:在我们社会中,决策者阶级的代表性不足以保证提供现实主义法学所要求的平衡。
  图什内特在概括批判法学对现实主义法学的批评时也指出,批判法学的论据并不是很有说服力的。批判法学是正在发展中的思想,不可能要求它很准确肯定。同时这一运动的参加人也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因此,他就进一步申述了他本人的一些观点。其中特别注意的是他关于美国法律性质的观点。
  他认为,法律性质现在是,或至少过去是法学中主要争论的问题,批判法学在一开始时讨论的是法律规则和权力的问题。例如它认为。尽管有很多附带条件,但这种法律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但后来占优势的观点是:原先的看法有很多缺点,主要是以下三点。第一,由于现实主义法学所采取的怀疑论态度,即认为法院判决并不来自一般规则。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再谈法律制度有利什么的问题了。第二,任何人都不能证明,法律制度的某个方面或整个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的服务要胜过其他方面。美国某些州的合同法的具体规则可以认为是支持资本主义的,但在同样资本主义制度内,即在另一个州,却有一个刚好相反的规则。国际间的比较也表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可以在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别的国家中存在。最后,反对法律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另一个论据是:法律制度事实上对维护资本主义的影响很少。法律制度仅提供了一个框架,在那里可以做成交易。法律规则是防备不可预见的灾害的保险。他的结论是:以上这些论点必然要求批判法学改正早先对法律性质的立场。但他又同时指出,目前的情况是:“批判法学已提出了一种分析方案,但在阐述这一方案的力量方面还没有多大进展。”(20)
  他还认为,有些批判法学家倾向“小型的分散化的社会主义”(Small-scale decentralized socialism)(21)。这种倾向体现了对大型的、集中化的资本主义的批判。当然,现在还不能提出一个肯定的方案。但可以肯定,这种社会主义的实现将会是政治的终结。事实上,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中,批判法学家会批评社会主义否认个人成就的重要性以及错误地将分权当作物质和精神发展的阻力。
  通过以上对批判法学三个代表人物邓肯•肯尼迪、昂格尔和图什内特的主要观点的介绍,我们可以对美国法学自70年代末以来迄今的一个侧面有所了解。
  总的来说,美国社会生活在80年代中是比较稳定的。但批判法学的兴起也清楚地表明,即使在这种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一部分法学家,尤其是年轻一代,对美国现代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不满。他们要求对这些制度作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变革。通过这一法学的兴起,也使我们对目前美国资本主义民主,特别在“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等方面的现状有所了解。美国法学院的讲坛或法学刊物上可以容许新马克思主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阶级分析,要求建立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之类学说的发表。与50年代“麦卡锡主义”流行时相比,显然已大有不同了。当然,这一情况与资本主义制度的相对稳定是不可分的。同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见到批判法学家同代表现行法律制度的正统法学家或学校当局的激烈斗争,例如发生个别新马克思主义批判法学家(特鲁伯克)被学校解聘的事件。
  批判法学是一个较新的学术思潮,它所涉及的领域超出法学之外,而扩展到社会、政治、经济等根本问题。正因此,它的学说,无论从整个运动来看或者从它的一些代表人的代表作来看,都难说是深入、系统的。像“超自由主义”或“小型的分散的社会主义”之类的方案充其量只能说是这些批判法学家本人对未来社会制度的某种探讨或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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