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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

  第一,政府组织。他主张,这一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阻碍国家权力行使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怎样才能既限制国家权力但又不妨碍国家的改革活动。具体办法是(1)增加政府部门;(2)这些众多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冲突要按照优先原则并授权选举团来解决;(3)政府的规划中心——执政党应有试验其规划的真正机会。
  第二,经济组织(市场组织)。他认为,西方国家的市场制度对代议民主有两种阻力,即自由问题和经济发展。这种市场组织对民主自由构成了威胁。从小的方面讲,它使某些有固定社会地位的人有权将其他社会成员降到从属地位。无论个人或集体合同的权利都不能完全抵消这种依赖性。现存的经济制度也在大的方面对民主构成了威胁。它容许相对小的集团,由于控制了投资决策,就对集体的繁荣或贫困的条件拥有决定权。同时,占支配地位的市场组织形式在危害自由的同时还通过一系列强加的力量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主要的经济原则应该是建立一种轮换的(rotating)资本基金,也就是说,使工人、技术人员队伍能在中央政府机关规定的一般条件下,暂时使用这种资本。在不同经济部门使用资本应付的利率将成为政府财政的基本来源。这种制度旨在比现行市场制度更加分权和更富有权威性。这种轮换资本基金在法律上的相应体现是综合财产权的分散化。
  第三,权利制度。权利制度是和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并行的另一个需要体制改建的领域。目前形式的制度对实现授权民主来说有两大问题。一个是豁免权和统治权问题。因为对个人的保护要依靠两方面的支持,一方面是财产权的支持,但它带来一种威胁,即迫使有些人处于直接依赖地位;另一方面是政治、民事和享受福利权利,它们并不存在上面说的威胁问题。这也就是说,在他看来,财产权带来了统治权,而政治、民事和享受福利权则是一种豁免权。另一个大问题是权利和社会。即人们缺乏能了解某些领域社会生活的法律原则和权利,而这些领域是人们很容易相互指责并承担责任的环境。但美国占支配地位的权利观念却认为权利是拥有权利者自由裁量的领域,其范围大小是由最初对权利下定义是所规定的。但这种权利观念同社会生活的参加和决策对他人的实际影响是有矛盾的。律师总相信义务主要来自彼此的意志行为或国家单方面对义务的规定。
  昂格尔认为,为了有效地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即豁免权和统治权以及权利和社会的问题,法律必须区分四种权利。第一种是豁免权。这些权利确认个人不受国家、其他组织、其他人侵犯的、几乎绝对的安全权利。政治、民事权利(组织、言论和参加方面的权利)以及享有福利权等都属于这种权利。它们给予个人基本安全感,使他能随扩大了的社会冲突而不感到他的安全受到威胁。第二种是动摇(destabilization)权。它们代表人们有权要求破除既定体制和社会实践的形式。第三种是市场权。它们代表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提出对社会资本的可分部分的要求。第四种是连带权,即参加社会生活的权利。
  最后,昂格尔得出结论说,他提出的建设性方案既不是神化的、反自由主义的共和国的翻版,更不是现行民主制同其想象中的对立物的一种奇怪的综合。相反地,它代表了一种“超自由主义(Super liberalism),它将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自由等前提和一个大的抱负综合在一起,这个抱负就是创立一个较少异己(less alien to a self)的社会世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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