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又认为,客观主义是指这样一种信念:权威性的法律材料,如法律、判例和公认的法律观念的体系,体现和支持人类联合,法律并不仅仅是偶然的权力斗争或不正当压力的产物。现在的律师可能希望保持他的形式主义而避开客观主义。他们感到最好不谈立法中的利益集团政治,而仅谈审判工作或其他专业工作中不涉及特定人的目的、政策和原则。但他们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形式主义至少要有某种客观主义作为前提。
昂格尔又提出,对形式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批判虽然是法学思想中左派的传统,但现在批判法学正在将这种传统引向一个更大的思想体系,它对法律内外的权力和权利斗争作出了新的解释。为此,昂格尔阐述了他本人对当前的形式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批判。他的直接批判对象是美国法学中现在最为流行的两个学说。一个他称之为“法律和经济学派”,这一学派强调从经济角度来分析法律,以斯坦福大学教授波斯纳为首创人,他的代表作是《法律的经济分析》(1977年),故又称“经济分析法学家”,但在美国有关这一学派的作品或课程常用“法律和经济”的名称。另一个他称之为“权利和原则学派”。这一学派主要指以纽约大学法理学教授德沃金为代表的一种价值论法学。德沃金在其代表作《认真地看待权利》(1977年)中强调了权利和原则的重要意义。
昂格尔认为,这两个学派是目前美国“最有影响和代表性的法学理论”,其中每一派都由一批站在政府权力边缘的人所鼓吹。“法律和经济学派”主要研究私法,据说这是研究法律制度基础及其历史的实际需要,主要服务于政治权利;“权利和原则学派”主要研究公法,据说这是研究处于法律制度本身内部的道德要求,主要为自由主义核心服务。这两个学派都致力于“恢复客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立场”(16)。
他还认为,“法律和经济学派”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市场概念,从而通过诡辩手段假装要发现法律制度全面发展的真正基础,试图在这里找到法律推理中应起主导作用的目的和政策。“权利和原则学派”则通过其他一些手段来达到同样的目的。它主张在不同法律部门的基本概念中找出自然权利基础的道德标志。这样就能创造出和实在法内容适合的原则和权利。他还讽刺地说,当然,这种原则和权利要有某种程度的弹性,以便能证明“权利和原则学派”是为现行法律制度辩解的而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革命派。
他还将“法律和经济学派”以及“权利和原则学派”比作冲淡了的19世纪法学,而19世纪的古典法学家又代表了保守的社会学说的淡化。所有这些学说都自命要发现社会生活的经典形式。美国法律思想的大部分历史都试图改变对形式主义和客观主义批判的方向,办法是接受一些批判观点,同时又保留日益减少的原先的观点。20世纪美国法律思想中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法律程序(legal process)、体制角色(institutional role)和目的论法律推理等理论。它们是作为对现代主义法学的回答而发展起来的。因而人们很容易将摇摇欲坠和似是而非的妥协当作理论上的深奥见解。
因此,昂格尔主张,与以往对形式主义和客观主义批判不同,现在的批判法学必须从批判转向建设。为此,他提出了对批判形式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建设性成果。他还特别指出,“严肃的改造会明智地理解这种作为基础的结构并集中注意点滴改造。”(17)接着,他从授权民主(即通常所说的代议制民主)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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