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批判法学的众说纷纭的特点,本文在评介这一法学的暂且以三个主要代表人物的一些主要观点作为代表。
一、邓肯•肯尼由对布莱克斯通代表作的分析
邓肯•肯尼迪于1978年发表了一篇题为《布莱克斯通的<释义>一书的结构》的长文,对英国18世纪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的代表作《英国法释义》——(1765年~1769年出版,在美国革命时期在英国和美国就同样畅销,对美国接受英国法传统具有重大意义并且曾在西方一些国家流传,已有德、法、意、俄译本)——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从一定意义上说,邓肯•肯尼迪这篇文章是批判法学在美国开始出现的一个重要标志。
邓肯•肯尼迪首先指出,法学家在对法律规则进行分类、分析和解释时,一般有两个动机,其一是力求发现实现社会正义的条件;其二是企图否认一个真理,即对我们自己周围世界中实际存在的人际关系有一种痛苦的矛盾感。但前一个动机是一种幻想;后一个动机是一咱辩解(apology)的手段,即企图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都神秘化,使他们相信一种奴役状态的“自然化”、“自由”和合理性。他的文章着重探讨第二个动机的问题,即企图否认和辩解的动机。他认为,就这一问题而论,布莱克斯通的书值得特别注意。因为第一,他在美国法律思想的自由主义模式方面是一个关键人物,他的学说在英国第一次通过学术形式使现状合法化。第二,他在一个对现代读者颇为陌生的较大结构中提出了一些人们并不陌生的论据和范畴。第三,他的书特别使人难以信服。尽管他对乌托邦式的法制事业作了许多贡献,但《布莱克斯通的<释义>一书的结构》一书,总起来说,显然是使纯粹的社会现象“自然化”。由此可见,邓肯•肯尼迪企图通过批判布莱克斯通的书来批判当代美国占支配地位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邓肯•肯尼迪既要着重分析人们企图否认这样一种真理:即对人际关系的痛苦的矛盾感,因而他就进一步分析人们人际关系中的“基本矛盾”。他认为,美国法律文化使人相信,个人自由目标的实现既必须依赖社会强制行为同时又与它不相容。其他人(家庭、朋友、政府官员、文化界人物、国家)是必要的,他们使我们成为我们自己,并在关键时刻保护我们不受毁灭,但在构成和保护我们的同时,其他人(即家庭、国家等)又以灭绝来威胁我们,将一种显然是坏的而不是好的混合形式强加于我们。我们在社会中所体验到的自由的代价是数不清的一致性,将我们自己彻底给予其他人。这种代价是高昂的。总之,这种基本矛盾就是“与别人的关系对我们的自由来说既是必要的又是不相容的。”(9)这种矛盾不仅强烈地存在而且无所不在。首先,这是我们体验每一种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我们和恋人、配偶、双亲、子女、邻居、雇主和雇员、合伙人、同事等等,都会发生这种关系。其次,在法律上,这不但是一个方面,而且正是每一个问题的实质。任何法律问题都会直接关系到集体强制力的法定内容。除非人人至少已设想过他可以诉诸 国家强制力,否则也就不存在法律问题了。
邓肯•肯尼迪又认为,为什么后代法律思想家居然会长期体验不到或不承认这一基本矛盾呢?原因在于有一种调和(mediation)或否认(denial)的活动,它们对法律思想家起着掩盖或掩饰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在法律思想中,这种否认的机制有几种模式。
(1)保持平衡(balancing)的活动。这就是将这种矛盾当作一些相互冲突的价值而必须使它们保持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