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的功能有时是用以改变资源用途,例如征收污染税;或者是用以分配财富,但主要是用以作为公共服务的费用。“有效的收入税就是要求使用公共服务的人为其使用支付成本。”(23)因而公共服务就像私人商品一样。但二者区别在于公共服务不能出售,而且对那些反对某种公共服务(如国防)或不愿为其(如教育)支付成本的人,仍要提供服务。
征税政策应兼顾分配和效率。对某种活动征税可能会成为使人们改行去做征税较轻活动的刺激。如果假定有人从事原先活动更有成果,就大可不必去征这种税,以免刺激人们改行,从而导致使用资源效率的降低。但不幸的是尽可能减少征税的不利影响,可能同征税政策的分配目标发生抵触。
四、
宪法和程序法
波斯纳也将他的经济分析法应用于一般来说不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公法问题。
(一)联邦制
他认为,根据美国的联邦制,各州都拥有各自的立法权、征税权,并由不向他州居民负责的官员来治理。这种制度带来极为困难和重大的经济问题。例如每个州都积极征收尽可能由其他州居民承担的税。这就阻碍了在全国实现最大限度的效率和分配标准的征税方法。各州的征税还可能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而是为了保护本州生产者和销售者,反对外州竞争者。最高法院在一些著名案件中就看穿了各州的某些规章,以保护本州居民健康为名,实质上反对州外竞争,它曾禁止一个城市的规章,它规定凡在该市出售牛奶必须在市中心5.5英里半径内进行消毒。这种办法既损害外州销售者,也损害本州消费者。
失业工人对各州财政来说是一个负担。如果他们政治力量薄弱,有人会企图将他们输往外州,最方便的办法就是降低本州的社会福利补助水平,使失业工人迁居到发放较高福利补助的州去。事实上,这种迁居对所有穷人来说是否能改善生活是可疑的。各州的保护主义政策加剧州际间人口和资源流动,妨碍各州有效实施政策的能力。
(二)种族歧视问题
波斯纳分析美国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即种族歧视问题时的一个推定是:许多白人有不愿与特定集团(种族、宗教集团)的人在一起的感觉(taste),并且为了保持这种感觉,愿意支付代价。所以尽管黑人与白人之间的贸易会产生金钱收益,就像国际贸易收益一样,但前一种贸易对那些讨厌两个种族接触的人来说,却要承担非金钱的但却真实的成本。这就像国际贸易中的运输成本,它会缩减贸易数量。但因减少种族间交往而对财富发生的影响,一般来说,对黑人要比对白人大,因为美国的经济是由白人占统治地位的,白人经济实际上是自立的,而黑人经济很小,更需要依靠与白人的贸易。
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判决(24)中宣布,要求或容许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的州法律是违宪的。但由于白人对学校隔离极为珍重,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影响很小。事实上,最高法院可以利用白人坚持学校隔离的价值这一点,要求南部州为黑人教育花费比现在更多的钱,作为保留学校隔离的条件。例如,在一个由200个黑人和800个白人组成的社区中,黑人平均收入是5千元,白人是1万元。假定取消隔离后,黑人平均收入增加2千元,整个黑人社区将得到40万元;又假定白人愿为保留学校种族隔离平均支付1千元,他们一起将花费80万元来改善黑人的教育,而黑人将会多得益40万元(25)。
(三)对抗制
美国法庭诉讼实行对抗制(adversary system,或称辩论制或当事人制)。它不同于民法法系国家的职权制(ex officio system)。对抗制的大意是: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律师以及刑事案件公诉人(检查官)和被告律师(辩护人)在法庭上“对抗”,如主动提出证人和物证,讯问自己的证人和盘问另一方提出的证人等,扮演的极为活跃的角色,陪审官和法官则仿佛是消极的裁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