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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

  第三个基本概念是如果容许交换,资源就具有最高利用价值的倾向。这也是从追求自我利益的人对其环境变化的反应中得出的一个概念。以上面讲的割草机制造人为例,为什么他要比其他竞争支付更多的钱去购买劳动力和材料呢?如果他是有理性的话,就因为他认为他能利用这些资源使他的产品获得更高的价格。这也就是说,通过自愿交换的过程,资源就流向这样的用途;按照消费者愿意购买这一点来衡量,这种用途的价值是最高的。当资源用于取得最大价值时,我们就可以说资源正被有效地利用着。
  效率(efficiency)是指这样来利用经济资源;以消费者购买劳务和货物的意愿和总和来衡量,人们的满足已达到最大限度。价值就是以购买意愿而定的。反过来,这种意愿就是现行的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功能。经济学家无法讲现行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是否正义,尽管他可能讲改变这种分配的代价以及各种不同政策的分配后果。经济学家也无法讲,假定现行分配是正义的话,消费者的满足是否就是社会的主要价值。经济学家在讨论法律制度时仅能限于预测法律规则和法律上的安排对严格技术意义上的价值和效率以及对现行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影响。
  波斯纳就是以人是理性的、最大限度地追求自我利益这一假定,以及从中推论出来三个基本经济概念作为他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的。
  (二)经济分析和功利主义
  波斯纳强调,人们很容易将他的经济分析学说同19世纪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混为一谈。这是因为功利主义认为人的活动、制度和法律的目标在于求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加上经济学经常将“效用”和“福利”二词通用;边沁、J. S. 密尔等功利主义者也是经济学家;许多福利经济学家还自称其活动是“应用功利主义”。
  但波斯纳认为,他的经济分析学说,或称“财富的最大限度化”(wealth maximization)的学说也是“一种超过古典功利主义的道德学说,它主张判断行为和制度是否正义或善(good)的标准,就在于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很大限度化。这种态度容许效用、自由以至平等这些相互竞争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协调……当然,财富的最大限度化并不是影响法律的善或正义的惟一概念”(8)。这种道德学说不仅不同于功利主义,而且为伦理学提供了一种比功利主义更坚强的基础。功利主义企图将世界万物的全部幸福的最大限度化作为伦理目标。但要实现这种目标就要使许多人陷于悲惨境地。因此,功利主义者一直在设法确定界限,但要这样做,他们就必须脱离功利主义。而且功利主义还有一个问题,即无法计算决策或政策对人们全部幸福的影响(9)。
  (三)经济学和法律的关系
  波斯纳认为,经济学对法律进行规范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率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表明一种行动比另一种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法律领域,特别是有关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等普通法领域,都打上了经济推理的烙印。当然,明显讲到经济概念的法律理由是不多的,有相当多经济知识的法官也是不多的。但是判决中的真正根据往往是以司法修辞掩盖着的而不是阐明了的。
  我们也不应由于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在处理问题上的不同方法而认为经济学和法律是基本上不相容的。例如有人认为,在甲被一个粗心大意的猎人乙枪击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律师所关心的以及法官和陪审团所考虑的惟一问题是:现在这一案件中伤害的成本是否应由甲转向乙,甲应被赔偿是否“正义”或“公平”。不仅正义和公平不是经济概念,而且经济学家主要注意的是预防未来事故从而减少事故成本的方法。
  他认为,对经济学和法律的这种两分法太夸大了。这个案件的判决将影响未来,因而也应使经济学家感到关注。判决是一个警告,如果他这样的行为导致事故时,他就必须为判决支付成本。这种警告由于改变了人们所面对的价格,也就影响了他的行为和发生事故的成本。同样地,法官和律师也不应忽视将来。任何法律裁决将构成一个前例,他们也必须考虑到可供选择的裁决对未来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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