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评现代西方法理学

  自20世纪60年代富勒提出法制的八项原则,即法的一般性、公开性、不溯既往、明确性、没有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后,法制或法治原则已成为法理学著作中的一个重要主题。但一般都在以上八个原则上加以修改、扩充。例如主张应补充司法独立、司法审查,一般人接近法院的可能性、公开审理、律师咨询、防止警察机构滥用机力、歪曲法律等。有的法学家还论述法治的价值有对专横地行使权力实行制约,为人们选择生活目标和形式提供可靠框架,尊重人的尊严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一般也同意富勒所提出的法制原则,但他们反对富勒将这些原则称为程序自然法或法的“内在道德”。结果在法制原则问题上又展开了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传统争论。有的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制或法治固然有很大价值,但这种价值是消极的,即限制专横地行使权力,而且这种专横本身也是法律造成的;也有人认为,法制或法治只是使法取得实效的手段符合法制也可能使法服务于邪恶的目的。总之,对法制的作用不应夸大,因为法治本身毕竟不是一个最终目的。
  一般法学家认为,在希特勒统治下,法制极端败坏,如制定溯及既往的刑法,实行秘密法,在审判中根本不顾法律,甚至不顾纳粹党人自己制定的法律,他们在感到法律形式不方便时,干脆直接使用暴力等等。但也有个别法学家主张,法治仅代表一种“公共秩序”,因而任何社会,包括法西斯统治的国家,都处于法治之下。
  我们认为,现代西方法学家在法制、法治问题上,就像什么是法一样,形式上是讲抽象的法制和法治,实质上只是讲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的法制和法治。他们对法制原则等问题的分析,对我们进一步理解资本主义法制的运行机制也是有一定帮助的,但每个国家的法制既不是像自然法学家所讲的什么先验观念的体现,也不是像实证主义法学家所宣称的单纯的现实存在,它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
  5.正义、自由、平等、安全、共同幸福。这些词在西方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中是常见的。在西方法理学中,也充斥着关于法与正义、自由等关系的论述。根据唯物史观,我们应该在经济关系决定社会生活的一般过程这一基础上来分析法与正义、自由等观念的关系,从而就会发现这些观念都是历史的产物,在阶级社会中,它们都是有阶级性的。但很多现代西方法理学家却将正义、自由等观念看作是社会发展的动力,都是抽象的、超阶级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