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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现代西方法理学

  我们对这一争论又怎样认识呢?值得注意的是,青年时代的马克思在柏林大学学习法律 时就评论过这一争论,他在1837年致他父亲的一封信中就讲到,他在学习法律哲学时的一个使他感到是严重障碍的问题是“应有”和“现实”之间的对立。就哲学上讲,他当时还是一个唯心主义的青年黑格尔派,但他已明确指出,“应有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对立“是唯心主义者固有的;它又成了拙劣的、错误的划分的根源”。他主张,在研究法、国家等哲学方面,“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决不应任意分割它们;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这里应当作为一种自身矛盾的东西展开,并且在自身求得自己的统一”(2)。我们也认为,在研究法的过程中,会存在对法的价值判断(即它应当怎样)和法的现实(即它实际上怎样)这两种认识形式之间的矛盾。但我们不应将它们截然割裂开来。法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使现实的符合这一阶级的理想或价值判断自然会有一个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但应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求得二者之间的一致。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往往将“应有”和“现实”之间的对立同道德和法之间的对立等同起来。他们主张,法与道德无关,至少并无必然的联系,因而法学仅研究法律,而不问这一法律是否合乎道德。因此,他们主张广义的法律概念,即法就是法,良法和恶法都是法。狭义的法律概念则主张只有良法才是法。我们认为,现代西方法理学家在这一问题上的主要错误也在于不具体地历史地分析法和道德。问题的关键是:这是指哪一阶级的法,哪一阶级的道德。统治阶级的法和被统治阶级的道德,一般来说,当然是对立的。统治阶级的法和道德则是一致的,相互配合的。但法和道德毕竟是有区别的。将法和道德等同起来或将法的本质归结为道德都是错误的。
  4.什么是法制或法治?这也是现代西方法理学中经常讨论的一个主题,也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和争论。这里应注意,英语中的法制(legality)和法治(rule of law)二词往往是通用的。但法治一词往往同“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这一提法连用。
  有的思想家、法学家从19世纪流行的自由个人主义观点出发,认为法治旨在保护个人自由、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因而在战后,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推行所谓“福利国家”政策并扩大政府的经济职能时,在法学领域中曾发生过法治与“福利国家”是否对立的争论。少数人认为,法治是指政府的一切行动都受已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人们可以根据这种了解安排个人的事务。因而政府扩大经济职能必然会侵犯个人自由、权利以及保护他们的法治。但大多数人认为,在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必须扩大,要倒退到19世纪的最小限度国家职能的概念是不可能的。法治可以用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因而个人自由、权利、法治同“福利国家”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适应的。但在具有社会民主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倾向的法学家中,也有人主张,资产阶级法治仅存在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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