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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现代西方法理学

  4.三大派相互靠拢。现代西方法理学以三大派为主,形成鼎立之势,但三派又相互靠拢,相互吸收。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有少数西方法理学家提倡综合法学(或称统一法学)。他们主张,这三大派分别以研究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法律规则(分析法学)和法的社会实际(社会学法学)为主,但这三种因素是不可分割的,应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但他们的主张并未被普遍接受。我们认为,三大派不仅对法的本质的解释是错误的,而且在研究对象的理解上也是片面的。法律规则可以说是法本身的结构,法的价值和法的社会实际都涉及到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作为一门科学的法理学,既应研究法本身的内容和结构,也应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但正如前面已指出的,三大派的划分不是偶然的,它们相互靠拢是为了取长补短,加强自己的地位,而不是使自己消失,让位于综合法学。
  5.非学法学思潮的影响。西方法理学历来就受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的影响。在20世纪,特别是战后,非法学思潮的影响更为扩展。其中较新的影响有逻辑实证主义、语言哲学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渗入;新修辞学推动了对法律推理问题的研究。存在主义和现象学哲学对个别法理学家虽有影响,但总的来说影响很小。功能结构主义、系统论和行为科学对法理学也仅稍有影响。近年来,主要来自经济学的经济分析法学也促进了以资源、成本、效用等经济学术语来研究法律的方法;主要来自各种社会学新思想的批判法学更掀起了批判传统法学的运动。
  二、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
  1.社会和人性。现代西方法理学家研究的对象并不是社会和人性,但他们在论述自己的学说时往往会涉及到对社会和人性的理解,往往会以对社会和人性的某种假设作为立论的基础。例如早在20世纪初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创始人狄骥就提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因为人们为了生存必须相互促进共同的需要并交换服务;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体现这种连带关系的客观法。社会连带关系的思想和概念至今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还是相当流行的。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是近年来在西方思想领域中包括法理学中具有较大影响的一个人物。他在《正义论》一书中认为,社会是人们为实现相互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事业,其中既有利益的一致,又有利益的冲突,因此必须要有一批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即社会正义的原则,法治即形式主义。
  与这种抽象的社会概念密切联系的抽象的人性概念。例如哈特认为,构成法和道德的共同因素是有关人性和人类生存世界事实的一些公理,其中一个是人的无限的利己主义与有限的利他主义,再一个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因而没有法和道德,就不可能有社会。又如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波斯纳提出,构成他的学说的一个假设是:人是对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现代西方法理学家所宣扬的人性论,一般来源于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等人关于人性和私有财产的学说。奥裔社会学家海克在论证“福利国家”与自由、法治对立时就是直接以休谟的人性论作为论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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