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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现代西方法理学

评现代西方法理学


沈宗灵


【关键词】西方法理学
【全文】
  评现代西方法理学(1)
  在现代西方主要国家中,法学的基本理论学科通称为“法理学”(英语jurisprudence的一义)或“法律哲学”。这里讲的“现代”泛指自20世纪开始,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迄今。现代西方法理学的思想渊源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自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法律思想;另一个是西方哲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影响。因此,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较有影响的代表人物,就其专业而论,除主要是法学家外,还有哲学家、社会学家等。就阶级性来说,现代西方法理学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法理学,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辩护的。
  一、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特征
  1.派别繁多。在西方法理学史上,17~18世纪时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19世纪时以历史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哲理法学三派为主。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派别逐渐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更为增多。这种派别繁多的特征不仅体现在各派之间或同一派别内部纷乱杂陈的理论观点,而且还体现在不同的研究对象、不同研究方法以至不同的术语等方面。这一特征之所以出现,主要是为了适应资产阶级或这一阶级中特定集团在特定时期的需要;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法律制度以及法学家的不同政治倾向或其他思潮的影响。当然,派别繁多也体现了一般资产阶级国家在其统治还比较稳定时的一个方针,学术自由以不危害其统治为限,超过这一限度是不容许的。
  2.自然法学在战后的复兴。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和对战争罪犯的审判,倾向法西斯主义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迅速消失,对正义等道德准则持有否定或怀疑态度的实证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也有所动摇,强调道德准则的新自然法学或与此类似的价值论法学则迅速复兴或兴起。同时它们的复兴或兴起也适应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战后对外政策的需要。很多西方法学家在论述资产阶级人权学说时是以新自然法学和价值论法学为理论基础的。
  3.三大派鼎立。现代西方法理学虽然派别繁多,但以新自然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大派为主。20世纪50年代后期直到60年代,分别以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和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为首的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两大派法学家展开了热烈的、长期的论战。哈特在这一过程中对原先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了重大修改,创立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而与富勒等人的新自然法学相抗衡。早在20世纪初就已兴起的社会学法学战后继续存在,在基本理论上也无甚大的变化。但其中大部分作品已逐步趋向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应用法学,其名称也通称为法律社会学。这里应注意的是,现代西方法理学以三大派为主,但这三大派中又都有各种支派。例如新自然法学中有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和非神学的之分。有的著名的法理学说(如罗尔斯的正义论、德沃金的权利论、拉斯威尔的政策论等),虽然不讲自然法,但却都以某种价值作为核心,因而在理论倾向上是接近新自然法学的。又如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既有凯尔森首创的纯粹法学,又有哈特新创立的新分析法学;新一代的分析法学家中又有拉兹的渊源论法学、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等。在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中,既有战前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欧洲自由法学、利益法学等等;战后又有强调价值的法律社会学和以行为科学、系统论为特征的法律社会学。此外,也还有些较难列入以上三大派的派别,例如战前就有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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