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主张人权的原意是道德权利这一点上,笔者的观点与当代西方人权思想家的观点有着原则的区别。
第一,笔者是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来分析人权观念的。根据唯物史观,我们应该在经济关系决定社会生活 的一般过程这一基础上来分析人权、正义、自由与平等等观念,从而就会发现这些观念都是历史的产物,在阶级社会中,它们都是有阶级性的。但很多西方人权学者却将人权等观念看作是社会发展的动力,都是超阶级的,并且力图将他们的人权观强加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民。第二,笔者认为,人权应不仅指个人权利,而且指群体、社会的权利;不仅指权利而且指义务;不仅指公民政治权利,而且指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但西方人权学者一般仅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群体、社会权利;仅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仅强调公民、政治权利而忽视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第三,西方人权学者往往将人权看作高于实在法。在国际关系中,这种观点就为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行为提供理论根据。笔者则主张,人权的原意是一种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要使人权得到实施和保障,在各国国内讲,就必须要有本国法律的确认;在国际范围讲,人权的国际标准需要由国际公约来体现。第四,西方人权学者在讲人权是道德权利时,往往将人权、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三者并列。笔者认为,“自然权利”这一概念是一个模糊的、很不科学的用语。“自然权利”指什么?这里暂且不讲神学或古典自然法学中所讲的自然权利,仅就人的生而俱有的权利这一意义而谈,这一命题能成立吗?人权不是生而俱有的,而是历史地形成的。人生下来就有手脚,这是生而俱有的,但人权与人的手脚不同。离开历史发展的条件,就解释不了人权的来源。
四、准确地理解“天赋人权”一词
“天赋人权”是20世纪初(可能还更早)我国学者在翻译或介绍西方著作中有关人权的一个译名,以后更发展成为约定俗成的词。直到前几年前版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还将“natural right”这一词条译为“天赋人权”(直译应是自然权利)。美国一个教授在论述中国权利思想的文章中还讲,中国的一份刊物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由国家和法律授予和规定的”,他在说“天赋”时将它直译为英文中的“heavengiven”。仿佛,“天赋人权”这个词是中国人为说明西方人权而创造的。在笔者看来,“天赋人权”这个词在20世纪初是一个意译的译名,但其含义的确不是很清楚的。从17~18世纪一些西方有关人权的历史文献或著作来看,这里所讲的“天赋人权”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意义:(1)造物主(即上帝)赋予的权利。例如《独立宣言》中就有这样的提法。但应注意:《独立宣言》起草人杰佛逊,就其世界观而论,是一个泛神论者,所以这里讲“上帝赋予”,不同于中世纪的神权政治论。(2)“自然状态”中的权利。(3)自然法权利。(4)自然权利。(5)人固有的、生而俱有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转让的等等的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一文中曾引过黑格尔一句话,“‘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6)这里译为“天赋的”这个词在英文中是inborn right(德文中一个同音词),意思也是“生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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