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

  二、对“道德权利”这一概念的商讨
  以上提出,人权的原意可以理解为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这一命题与有一个观点是有抵触的,这就是:道德和法律的区别之一在于道德仅讲人们的义务,而法律则既讲权利也讲义务。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了这样一种现象。例如,某甲在经济上相当窘迫,他的一个朋友乙感到自己在道德上有义务帮助甲,但反过来,我们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说甲有权利向乙主张后者必须帮助他。这与《婚姻法》中的一个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显然是有区别的,因为婚姻法中规定不仅体现夫妻关系的道德上的要求,而且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以上讲的甲乙之间关系并不体现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的确可以说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但笔者认为,我们也不能根据这种情况,就得出一个普遍的结论: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道德仅能讲义务而不讲权利;道德权利是绝地不存在的。
  权利只能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中存在。一个“与世隔绝”的人,是谈不到什么权利义务的。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这样做或不这样做的义务,对被尽义务的人来说,不就享有某种权利吗?马克思讲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当然,以上是从一般情况,或者说从逻辑上讲,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概念是不能分割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了权利和义务分割的情况,即:有人仅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有人仅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笔者在这里只是说明: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这一命题还是可以成立的,当然,道德权利不同于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通过国家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道德权利仅存在于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中。
  三、怎样评价西方人权学说中关于人权是道德权利的观点?
  在当代西方人权学说中,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的观点是相当多的。例如英国政论家弗兰克斯顿(M. Cranston)认为:“这里的问题是:自然权利或人权或人的权利,是什么意义的权利,回答是:自然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且仅仅是一种道德权利,除非它由法律强制执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成为一种实在的权利(即实在的法的权利—译者)。”(4)克兰斯顿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20世纪50年代提出他的人权学说,他还是从自然法、自然权利角度来讲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但20世纪70~80年代思想家所讲人权是道德权利与克兰斯顿的提法有所不同了。例如英国伦敦大学哲学教授拉斐尔(D. D. Raphael)认为,《独立宣言》和洛克所讲的那些权利“之所以称为‘自然’权利,就因为人们认为它们引自‘自然法’或上帝的法律。但现在不必再在这些权利观念中包含形而上学或神学的预言了,‘自然法’不过是说明道德的原则方式。它们就像实在法一样,关系到权利和义务。‘自然’这个形容词是用来区别道德原则和权利同非自然的或人造的法律和权利”(5)。澳大利亚社会学家卡曼加(E. Kamenka)更认为,“人权概念现在已不再同信仰上帝或古典自然法联系在一起了……就像一般道德一样,人权概念是以它自己的道德的,有时甚至是以逻辑的优先性,与这样一种富有道德的观念联系在一起,即:作为一个人或人民意味什么,或者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又意味什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