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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

  但客观事实是任何阶级社会都存在着以国家名义制定和认可的、通称为法律的规则。这种通称为法律的规则不同于非国家的权威性规则(例如企事业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法律和国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但又是两种具有密切联系的现象。正确地说明国家和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区别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重要任务。任意扩大法律的概念倒可能会使法律社会学趋于枯燥。同时还应注意,承认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只是承认一个客观事实,并不意味“国家主义”。一般地说,在建立某种民主制的国家中,法律不仅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求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也必须依法行事。
  强制性是否是法律的一个特征?法律的强制性通常是指国家对企图违法者的一种威慑力或者是指国家对已违法者的制裁,当然也可能指二者兼具。强制性作为法律的一个特征通常是就以下两种意义上讲的。第一是指这一特征表明了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一种非本质属性。其他社会规则也可以具有某种强制性,但并没有法律特有的国家强制力。第二是指国家对企图违法者或已违法者的一种反应,即威慑或制裁。但这第二种情况下的强制性又可再区分开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仅代表绝少数人利益,绝大多数人只是在国家强制的压力下才被迫遵守法律,同时法律也必然要制裁那些反抗法律压迫的人,从这一意义上讲,这种法律是以强制作为基础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真正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一般地说,它能获得他们的广泛支持,他们也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并不是由于畏惧法律的强制才遵守法律。但即使是这样的法律,社会上也总会有少数人由于各种不同动机而违法或企图违法,因而这种法律虽然不是以强制为基础的,但强制还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塞尔兹尼克关于法律的概念,将法律解释为权威性规则,主张国家概念与法律概念分开,否认强制性是法律的一个特征是错误的。
  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理论的最主要内容是围绕大企业、大公司在美国经济中的统治地位来分析有关法律,特别是联合法、合同法和财产法的演变。他从人的自然权利和多元论政治观点出发论证了联合自由和联合法的必然性以及如何保护联合内部的个人自由、权利等问题。这里讲的联合主要是指大企业、大公司、工会等组织。他又认为,这种新的联合的兴起同传统的合同、财产观念发生了矛盾。这处联合创立了一种新的权力体系,使个人财产转向集体财产,使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使财产的支配权从法律上的股票所有人转向经理集团以及使大企业在经济上处于支配地位。
  庞德等社会学法学家在20世纪前期论述法律的社会化时就已阐述了合同和财产的传统观念的改变。塞尔兹尼克的学说则结合战后大企业的迅速发展的事实以及西方世界流行的现代资本主义理论(如经理革命等)进一步阐述了这些传统观念的改变。他的这种学说的精神仍是客观主义地论述20世纪后期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和法律的演变。
  当然,他的学说中也包含了若干我们可以借鉴的观点。例如他强调了法律的定义不同于法律的概念,他对法制或法治的一些定理的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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