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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

  第三,相互性(mutuality)。对合同理论来说,交换的观念以及随之而来的相互依赖的义务对合同理论来说是根本的。在合同模式中,一方的贡献是由于另一方的贡献,每一方承担一定义务以换取对等的利益。但如果合同建立了一种为实现共同目的的合作,这就与完全互惠的要求相抵触了。如果报酬有赖于共同努力的成功,就必须大大修改相互性原则。互惠并不完全消失,但与依赖和合理的协调相比,它已相形失色了。
  第四,界限性(boundedness)。合同的默契(privity)是普通法的政策,即仅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利益或被要求履行义务。但持久的合作如减少了当事人的确定性。为了推进共同努力,就要建立新的关系并接受新的依赖关系和利益关系。以后“真正”的参加人可能包括原先达协议人以外的当事人,如工会或债权人等。结果推定合同关系有界限的和孤立的默契原则也就实际上不需要了。
  四、权力和财产
  像合同一样,财产在影响自由和组织的法律发展方面也起着模棱两可的作用。一方面,私有财产权建立了自由行动的领域、个人独立和集体自治的基础,成为安全的一个渊源。然而,传统的财产观念在法律上的承认是受限制的,因为它妨碍了现代经济组织对内对外的活动。传统的法律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财产观念是以面向占有并以物为中心的;其二,财产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其三,财产是以支配权为中心的(domination centered)。不管法律上可能规定限制,但财产的精神是排他的和不受限制的。财产的这些历史含义已使它成为联合法的绊脚石。当人们认为工商业是私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时,也就不会鼓励去对经济行为背后的社会结构进行法律上的研究。社会组织的现实也就显然模糊了。与传统观点对立的是社会组织现实的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属关系(subordination)。在经过一个世纪的研究和争论后,我们还没有在法律上充分承认卡尔•马克思关于财产创立权力体系的社会论据。对马克思来说,企业其实是一种联合,但不是股票持有人的联合,而是劳工和工业指挥的一种组织(13)。奥地利社会学家卡尔•雷纳(Karl Renner)发展了马克思的批判,更多地注意法律问题。他认为法律观念的“功能”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而变化。
  第二,社会化(socialization)。这种法律机会,即联合许多投资以创立企业资金改变了财产的社会意义,个人财产变成了集体所有权,个人的产权事实上变成了“仅仅是某种的债务”。公司所有权的分散以及随之而来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立,带来了私权力的一个新时代。支配权(dominium)从法律上的股票所有人转归事实上的经理集团,后者基本上由自己规定永久存在,甚至在法律上不受股票持有人的直接控制。权力掌握在处理企业事务者之手。从个人财产转向集体财产是社会化的一种形式。个人所有权是驯服的、受限制的并从属制度的目标。但集团财产仍是私有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它主张自治权,也就是说不受法律监督。私有的、集体所有权的兴起产生了信用危机。此外,集体所有制也要求对企业内部秩序,特别是对人身权力的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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