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

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


沈宗灵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
【全文】
  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1)
  菲利普•塞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191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教授、社会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法律社会 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论著是《法律社会学》(默顿等人编:《社会学》一书,1957年)、《社会学和自然法》(载《自然法论坛》1961的第6期)、《法律、社会和工业正义》(1969年)。
  一、法律社会学的发展
  塞尔兹尼克在《法律社会学》一文中首先提出法律社会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2)。他所讲的“法律社会学”包括了“社会学法学”。
  第一个阶段是开始阶段,约20世纪20、3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是庞德和霍姆斯以及欧洲大陆的一些社会学法学家。他们是一个宏大学说的勾勒者,为了解法律社会学提供了理论框架。但他们本人很少或根本没有作这一方面经验性研究。即使那一阶段上有一些经验性研究,但主要是有关实体法律问题而不是法律制度的运行,而且这些研究主要是由法律实际工作者而不是由社会学家或学院派法学家进行的。
  第二个阶段大体上是20世纪50、60年代。那时法律社会学的特征主要是注意方法。学院派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结合在一起。前者提出研究的问题和范围,后者则进行合作并使社会学中流行的技术适应这种研究。它的代表作是H. 卡尔文和H. 蔡泽尔对《美国陪审团》的研究,其中调查了初审法官如何审理案件以及陪审团如何裁决案件等内容(3)。那时法学家已掌握了社会学研究方法并使用统计学和控制论技术。但这一阶段上的法律社会学一般满足于范围较窄的问题,而且也很少得出重要意义的结论。
  第三阶段的法律社会学是“智力自主和成熟”时期。那时法学家既已掌握了必要的方法和技术,就要以更高更熟练的水平回到开创时期所提出的一些问题上去,如法律的功能、法制的作用、正义的意义等。同时,社会学家将事实和价值割裂开来是错误的。法律是一种规范体系,价值是中心问题。正义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理想。
  显然,对塞尔兹尼克来说,他的主要著作《法律、社会和工业正义》是法律社会学第三阶段的代表作。他在这一著作中不仅着重探讨了他所认为是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而且又将社会学观点和价值论结合起来。
  二、法律和法制
  1.一般的法律(Law as Generic)。他在《法律、社会和工业正义》一书中主张,虽然需要一个合适的法律概念,但不希望为一个专门的、有限制性的定义而进行争论。所以他不打算提出一些严格的准则以限定“法律”一词可如何使用。我们要牢记如何对一个词下定义以及如何思考一个现象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在研究社会问题的逻辑中,我们在讲某个现象时,心里所想的东西要比这个现象的定义为多。概念是不固定的,可以辩论和修改,并易于作出经验性判断。阐明一个概念其实是陈述一种理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