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案的一些启示
纵观本案,我们不难发现将一审判决改判,一方面要解决证据问题,证明事实关系;一方面要澄清法律适用的法理问题,使有助于本案认定的法律条文得以适用。在解决第一个问题的过程中,笔者对于律师办案的工作方法和态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本案的处理需要律师细致认真的研究案卷和案情,能够准确的把握案件的症结所在进而寻找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解决办法。本案的大量证据就是这一工作的体现。而案件处理中对于存款、贷款数字的反复推敲和核算更体现了这一点。如果简单的从数字上看,佳德公司存款500万,而长盛典当行贷款550万,这显然会让人认为佳德公司没有指定用资人,否则怎么会少存多贷呢?但是佳德公司存款是一个系列性的行为,我们必须将长盛典当行的借贷行为考虑到整体中去,去精密的计算几个借贷行为在数字上的关系。最终,我们得出的结果印证了我方的主张,否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基础。因此,我们可以管窥到律师工作中形成细致认真的工作作风,充分利用手头材料,寻找案件的蛛丝马迹是何等重要。
此外本案的第二个关键问题即
《规定》的使用问题引发了我们对法的效力的深刻认识。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它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两部分内容。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经过法定程序后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型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依照我国《
立法法》的规定有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就是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比如法律的效力就高于行政性法规;二是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是说当两种法律对于同一事项都有规定时,特别法的效力优先;三是新法优于旧法,这是指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新法优于旧法。在明确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后,我们还应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时间和空间适用范围进行细致的分析,以求达到处理案件时适用法律正确无误。在本案中,我们就涉及到了法的溯及力问题,这也是律师日常工作中要经常面对的问题。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前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法律文件是否具有溯及力要分情况而论,比如刑事法律和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这也不绝对,
刑法中就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在一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是具有溯及力的。在本文中,能否正确处理向阳信用社与佳德公司的纠纷就涉及到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司法解释的效力应该以被解释法律的生效时间作为生效时间,这在二审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中得到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