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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八

反败为胜之八


钱卫清


【关键词】江西省南昌县向阳城市信用社与江西佳德典当拍卖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
【全文】
  反败为胜之八
  江西省南昌县向阳城市信用社与江西佳德典当拍卖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
  一、 案件基本情况
  1996年2月至5月间,南昌典当行、长盛典当行和伊甸园酒楼先后向南昌县向阳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向阳信用社)向塘营业部申请贷款。该营业部原主任陈某提出没有贷款规模,要求先引存资金,然后按引存资金的70—80%左右放贷。同期,向阳信用社还对南昌典当行、长盛典当行和伊甸园酒楼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考察。南昌典当行当即找到江西佳德典当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德公司)的母公司江西金威集团有限公司商量向向塘营业部存款800万—1000万元事宜,并许诺存款后,向佳德公司支付存单之外的利差。1996年2月至3月佳德公司以该公司职工的名义同南昌典当行一道向向塘营业部存款1040万元,向塘营业部分别开具了存单,载明了月息为7厘5,期限为6个月。同期,向塘营业部与江西省自动化机械厂签订了740万元假借款合同,南昌典当行作为担保人,其实贷款全部由南昌典当行使用。南昌典当行因此直接向佳德公司支付利差1,029,600元。伊甸园酒楼后也以上述方式,由佳德公司存入资金317万元,存单载明期限为6个月,月息为7厘5。同时,伊甸园酒楼与向塘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手续,获得了贷款257万元,并直接向佳德公司支付利差370,890元。1996年5月,经过江南实业公司罗志坚分别与向塘营业部和佳德公司牵线联系,佳德公司在罗表示另行支付利差后,派该公司朱国瑞与罗志坚一道将该公司的500万元以该公司职工的名义,存入罗志坚指定的向塘营业部,期限为6个月,月息为6厘。其后,向塘营业部分两次向长盛典当行放贷550万元,并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同时,罗志坚从长盛典当行取得利差并转付给佳德公司102万元。
  此外,佳德公司在1996年3月还以公司职工名义向向塘营业部存款20万元。佳德公司还在1996年5月向向塘营业部四次借款共计210万元。向塘营业部于1996年3月从佳德公司的存入资金中,向江西京通实业公司发放贷款120万元。
  后佳德公司以向阳信用社为被告,南昌典当行、长盛典当行和伊甸园酒楼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向阳信用社工作人员搞“存款不入账,帐外放贷”,导致自己的1667万元贷款无法收回;同时,向阳信用社拒不兑付佳德公司到期的存单,佳德公司请求判令向阳信用社兑付到期存款共计1667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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