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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六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与湖北省石油总公司黄冈市公司、南京中化炼油厂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反败为胜之六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与湖北省石油总公司黄冈市公司、南京中化炼油厂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钱卫清


【关键词】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与湖北省石油总公司黄冈市公司、南京中化炼油厂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全文】
  反败为胜之六
  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与湖北省石油总公司黄冈市公司、南京中化炼油厂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 案件基本情况
  南京中化炼油厂(以下简称南京中化)的派出机构北京办事处(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分别于1994年5月6日、12日与湖北省石油总公司黄冈市公司(以下简称黄冈公司)签订了两份汽油和柴油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供货方北京办事处按2150元/吨、1850元/吨价格供给气油和柴油各7400吨,两份合同总标的额为2926万元。合同签订时,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下属仪征结算站(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开出了原油销售发票和原油加工答复以证明北京办事处有油可供。5月13日,北京办事处负责人王甲致函储运公司下属仪征结算站站长王乙,提出原油购销合同因为国务院第21号文件无法履行,同时于该天开始收取黄冈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付的货款2943.91万元( 比总标的额少16.09万元),其中直接汇入北京办事处891.71万元,其余部分汇入仪征结算站账户。合同签订后,北京办事处通过苏州纵横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从安庆以2549.48元/吨和2523.12元/吨的价格购得汽油4038.373吨,以2225.1元/吨的价格购得柴油994.847吨,并且将购得的汽油和柴油交给了黄冈公司,由纵横公司按照北京办事处的要求以汽油2150元/吨、柴油1850元/吨的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黄冈公司,计货款10522968.9元。1994年9月11日,北京办事处、仪征结算站、纵横公司、黄冈公司签订了“四方协议”,约定由纵横公司代为清偿北京办事处尚欠黄冈公司的本息共计2152万元。在9月10日,北京办事处具函纵横公司,由北京办事处按照四方协议的规定提前付款到纵横公司帐户,委托纵横公司代为清偿。纵横公司代为偿还了19437531.1元。黄冈公司遂起诉南京中化和仪征结算站,要求南京中化返还剩余的1921568.9元货款并支付利息及差旅费损失7511149.8元,仪征结算站承担连带责任。江西某法院(下称一审法院)一审支持了黄冈公司的请求。第三人纵横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一审法院在执行该判决中,发现主体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以该案件错列当事人为由,撤消第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中黄冈公司把南京中化和储运公司列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重审判决要求南京中化清偿黄冈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差旅费共计9432718.7元,储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储运公司不服重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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