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最广泛适用的是自由刑。 自由刑基本是在监狱执行完成的,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自由刑的功能和作为自由刑执行方式的监狱的功能。自由刑的功能有如下:惩罚功能和限制、威慑功能。
刑法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惩罚是其目的。自由刑的惩罚功能是在执行中体现出来的。对犯罪分子判处自由刑,即意味着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迫从事劳动,接受改造,或者强迫遵守某些特殊规定,服从人民群众监督,必然使受刑人在精神上、肉体上感到痛苦。二者正是自由形惩罚功能的具体体现。惩罚是自由刑首要和基本功能,就在于丧失自由的痛苦即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痛苦使这种惩罚的基本内容。这种痛苦即标志着犯罪的邪恶,也标志着犯罪的代价,从而使自由刑发挥抑制犯罪、减少犯罪及保护社会的作用。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都是以行为人人身自由作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无人身自由可言,当然也无从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自由刑以其自身的严厉性,发挥着威慑功能,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不敢再以身试法,重蹈受自由刑处罚的覆辙。威慑功能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一、国家通过制定
刑法,明确犯罪与
刑法的关系,让世人了解,
刑法是犯罪的必然结果从而是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放弃犯罪的意念。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判处刑罚,是犯罪与
刑法的关系具体化,并以刑罚执行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警告社会上不安定分子,使其产生畏惧刑罚的心理。但自由刑的这些功能只能达到刑罚目的中的惩罚和一般预防目的。而不能完全达到社会恢复。这主要表现在犯人在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复归问题。理想中的
刑法模式应该完全能做到前述的罪犯社会复归。但现实却不那么乐观。这跟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监狱有很大的关系。目前我们的监狱模式是以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J.Bentham)提出的一种圆形监狱 (Panopticon)为模版的。这种形式的监狱本质上就是一个功能——限制人的自由, 监视人的举动。这种监狱的设计就是力图使人的躯体个体化,使之受制于居于中心的人的知识和权力。在这样的监狱内,由于这种特殊的空间位置的调度,囚犯的所有行为就总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权力/知识的威慑之下,囚犯就会因此自我控制变得“规矩”起来。按照刑罚目的的一般观点,犯人在监狱内得到的是改造和思想教育, 回到社会后重新做人。可现实与理论差的毕竟太远。福柯认为监狱并没有“发现”违法者,毋宁说,监狱在某种意义上“制造”了违法者。(6)即监狱制造了累犯:违法者由于进过监狱而在社会上背上恶名,在监狱的环境里道德观念更弱了,也失去了工作的技能,因此释放之后很容易再次犯罪,最终成为职业罪犯;而且,监狱还使得罪犯之家庭成员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犯罪之路。 至此监狱从来都是一个失败,为什么监狱却从来没有被抛弃?我认为,首先,监狱长期存在和不可改变是因为它已深深地根植于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训诫实践中,并且实现了某些极其精确的功能,因此,要在现代社会中废弃监狱,简直不可思议。第二个原因是从广阔的社会政治背景上理解的,人们对监狱的恐惧,维持了警察的权威和权力。在一种尊重法律和财产权的统治制度中,通过监狱制造一个界定严格的违法者阶层,当局对惯犯有了更多了解,也就更容易于控制和监视他们。最重要的是,一个违法犯罪阶层的存在可以从各方面制止其他类型的非法行为。监狱并不能控制犯罪,而是通过制造罪犯统治者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被统治阶级。这才是从未说破的监狱之所以长期存在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