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不能履行举证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实践中,被告如不能妥善履行或拒绝履行上述所列各项举证义务,应视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因此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人民法院应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叛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未能证明主要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则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仅能提出有关的行政规章,则人民法院应对规章的制定依据进行分析,如法律、法规对本案相关的内容确实尚未规定,且规章的制定有法律依据,可以参照规章的规定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如果其它法律、法规对本案内容已有规定或规章本身缺乏立法依据,则人民法院不应参照规章,而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6.如果被告未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仅能提供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被告在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提供了其它规范性文件,但其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依据其它规范性文件作出的,人民法院不能认为被告已经提供了法律根据,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7.如果被告在提供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同时,还提供了其它规范性文件,其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性规定,但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以其它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则人民法院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对不符合者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对不符合者则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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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建军主编《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注意的问题》网上资料http://www.law-lib.com/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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