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票据诈骗犯罪案件的辩护词
黄琨
【关键词】票据诈骗,质证
【全文】
一起票据诈骗犯罪案件的辩护词
案情简介:
公诉人指控韩X犯票据诈骗罪:
1997年10月22日被告人韩X以为广东发展银行XX分行花园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花支)拉存款并支付高息为由,诱使XX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的窦XX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该公司在广发花支的账户上。1998年2月19日,韩X持伪造的转帐支票将该款转到其个人经营的XX市龙业装饰有限公司(未注册)的帐下使用。案发前,被告人韩X曾陆续归还窦XX 35万元。
1997年10月24日,被告人韩X以为广发花支拉存款并支付高息为由,诱使王XX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XX市龙业公共关系公司在广发花支的账户上。1997年10月27日,韩X持伪造的转帐支票将该款转到其个人经营的XX市龙业装饰有限公司(未注册)的帐下使用。案发前,被告人韩X曾陆续归还窦XX22.4万元。
公诉人相关证据:
1、被告人韩X本人于2000年4月6日的口供,用以证明韩X本人承认伪造相关印鉴,进而伪造涉案支票;
2、受害人黄河公司的经理窦XX2001年8月24日证言,证明韩X承认私刻相关印鉴;
3、金水公安分局两位警员的提取证明,证明从韩X身上搜到了涉案的伪造印章;
4、XX市公安局(2001)文字第14号刑事鉴定书,证明二份转帐支票上所写的内容系被告人韩X所写,所盖公章及私章均系伪造。
5、证人董X(广发花支市场部会计)证明印鉴是韩X换的,且200万元均转至XX市龙业装饰有限公司的帐下;
6、证人张XX证明:XX市龙业公共关系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是由被告人韩X提供的,私章是由王XX提供的,其在银行开户后,二枚印证鉴均是由王XX保管;
7、王XX于1998年12月28日与韩X达成还款协议。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韩X涉嫌票据诈骗一案中被告韩X的辩护人,现结合公诉人所提供之起诉书和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人对韩X“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而加以使用”,因而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在公诉人所指控的XX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案以及王XX案中,韩X用以将相关款项转至其经营的XX市龙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业公司)的两张支票,因支票上所用印鉴虚假故该支票系“伪造的转账支票”。对这一点辩护人并没有异议,因此,在两案中首先就不存在冒用他人支票的问题。但对于公诉人对韩X“明知是伪造的支票而加以使用”的指控,韩X辩称其所使用的“伪造支票”均系受害人提供。孰是孰非,辩护人认为需要认真的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