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少林”、“少林寺”注册商标是另一类损害少林寺权利的行为。
勿庸置疑,商标的特性决定了其是用于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把“少林寺”这一净土和圣地,以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赋予商业价值,本身就让人遗憾。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在一些与佛教教规教义相悖,严重地伤害少林寺僧人宗教感情的领域内进行商标注册和使用。“少林”火腿肠是一个极端。另外,在烟、酒等产品上使用“少林”、“少林寺”商标也是同理。陕西省某知名寺院的名称被当地企业作为手纸的商标加以使用也可谓同病相怜。中国民事立法中的缺陷也由此可见一斑。除非民事主体的名称已被自己申请商标注册并被确定为驰名商标,否则无法阻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此情况下,对名称权的保护形同虚设。同时,对于诸如此类损害佛教寺院名称,损害佛教宗教感情之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本不应予以批准。如果同意注册,也应当授予真正的权利人,以避免这种不正当后果的发生。并且也应当规定更全面的救济措施。
最令人头痛和确惊心的是以“少林”、“少林寺”名称进行的国际商标注册。在委托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对五大洲11个国家和地区帛样查询后,我们发现,除中国香港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在抢注“少林”和“少林寺”商标以及其他和少林寺名称有关的商标。平均每个国家和地区10多项。最严重的是在日本。有“少林”、“少林寺”、“少林寺拳法”等于72项相关商标。连在中国不允许注册的一些佛教专用符号日本人都予以了注册。国外大规模抢注的原因只有一个,正如一位外国友人所说,“少林是中国在世界著名也最有价值的品牌”。在这些海外注册商标中,绝大多数是一些中性的,不会直接损害少林寺僧人宗教感情但却是最有商业价值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如茶、服装、文具、电影、影碟、电脑游戏等等,甚至包括演出、比赛和武术教学。如果国外的这些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全球闻名的少林寺武僧团的出访似乎还得先取得其同意和授权。少林武术的国际化似乎也得先办个手续。中国想把武术列为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努力似乎也得再考虑。如果对于国内的企业和单位,我们尚可以通过行政措施及法律途径加以挽救的话,对于海外的情况,无论是从法律角度,经济承受能力、社会影响各方面加以衡量,我们只能承认依靠少林寺自己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毕竟在这些申请商标注册的人中,并不都像德国DEYHLE家族及澳大利亚华侨黄兆邦先生等人那么尊重中国、尊重少林寺。我们不可能奢求少林寺在海外的这些权利都无偿地或以最小的代价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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