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债务纠纷案代理词

  4、 1988年至1989年,汉德公司承包佳宝所得利润为2,033,570.91元人民币,折港元约425万(按0.477折算)。(证据4、5)
  5、 1988年至1991年2月5日,汉德公司转让股权给晋宁公司之前,汉德公司已获得之利润为512万港元,并已实际汇入晋宁公司账户(证据6-9)。但同期即使按被告的说法,有据可查的也仅将512万港元中的120.5万港元,从晋宁公司账户转至汉德公司及其下属职员(证据2,证据10-19)。其中转给汉德公司董事长者仅30万港元,加上许指示蔡尔镖汇给赖福莲及还佳宝公司和百佳公司之款,许于签订股份转让合约当时一共仅从被告处收到利润款54.5万港元。而被告擅自汇给汉德公司下属职员的款项却达66万港元。该66万港元许乃是直到1993年3月起诉之后,才知道被告曾支付该款给其下属职员,而许从未指示被告支付款项给上述任何人。
  6、 1988年至1991年8月30日,汉德公司承包佳宝公司已获得之利润为 6,420,000港元加上15万美元。关于该利润之数字有四个即:(1)佳宝公司1993年5月11日制作的“一览表”表明第一期外商承包利润为10,221,011.65港元(证据5);(2)厦门会计师事务所之厦会查(1993)309号“审查报告”确认为:9,914,422港元(证据4);(3)厦门佳信会计师事务所于1993年5月19日出具之“嘉会综(93)007号”厦门佳宝房产有限公司账目情况(初稿)认为:港币12,840,250,美元30万(证据20);(4)被告在汉德公司诉蔡尔镖股权转让纠纷案向法庭提交的原始证据证实:第一期承包利润(不包括潜赢)为港元13,300,000,及美元300。000元(证据6、7、8、9、证据21-29)。尤值一提的是,该13,300,000万港元之利润还未包括自1991年2月5日以后,佳宝公司汇给兴厦公司的股利。因此,第一期外商承包利润实际上远远大于此数。
  7、 1992年11月9日,被告在香港立下亲笔立据称:“佳宝股份转移一事,经商定本人(即蔡尔镖)应付给赖福莲港币三百万元,至明年九月份之前付清(证据30)。”对此事实,被告在汉德公司蔡尔镖股权转让纠纷案的一审庭审上当庭承认:“许入股佳宝时,因资金不足,向赖福莲借款12万港元,并以汉德公司承包利润的百分之六作为借款的报酬,汉德公司转让股份后,赖福莲一再要求赔偿,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写了立据。”然而,被告迄今仍未支付分文给原告。
  综合分析判断上述事实和证据,不难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 赖福莲自1988年入股汉德公司参与承包佳宝公司以来,迄今仅收到过18.5万港元的承包利润,而承包第一年汉德已获得之利润依最保守计亦达424万港元,其6%为25万港元以上,且不包括潜赢在内,也即实际上汉德公司始终未偿还原告入股之本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