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9月间,O’Hagan先后购买了5000股Pillsbury普通股股票和2500个股票购买期权,并于Grand Met公布消息后全部售出,获利430多万美元。SEC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对O’Hagan提起了诉讼。SEC的主要指控有两点:第一,O’Hagan将内幕信息用于个人交易,违反了其对作为信息来源的律师事务所和客户负有的信托义务,构成10b-5号规则所禁止的欺诈行为;第二,由于本案系要约收购,O’Hagan同时也违反了14e-3号规则。一审法院认定指控成立,并判处O’Hagan 41个月监禁。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第一,10b-5号规则下的责任须以违反对交易对方的信托义务、对其构成欺诈为前提,不能建立在对信息来源的欺诈基础之上;第二,14e-3号规则不要求事先存在任何信托义务的这部分规定已超越SEC规则制定权限,不具法律效力。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复审,推翻了上诉法院的结论,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14e-3号规则的效力问题,最高法院未作详细论述,仅简单的指出,考虑到该规则所针对事项的特殊性和适用的有限性,该规则并未超越SEC权限,因而是有效的。法院重点讨论了第一个问题,即违反对信息来源所负有的信托义务能否成为承担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基础,并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SEC在这个问题上所主张的正是所谓的“盗用理论”(“misappropriation theory”)。这一理论最早见于Burgur大法官在1980年Chiarella诉美国一案中的反对意见(Burgur认为Chiarella的行为违反了10b-5号规则)。多年以后,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承认了这一理论,并做了详细的阐述。
法院指出,与传统理论强调内幕信息持有人与交易对方间的信任关系不同,盗用理论强调信息持有人同信息来源间的信任关系。10b-5号规则禁止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欺诈行为,而盗用内幕信息既属欺诈行为,又与证券交易有关。首先,盗用者基于与信息来源间的信任关系而获得内幕信息,对后者负有信托义务,应保守秘密或仅用于后者指定或同意的用途;其擅自将该信息用于个人交易,违背了这一义务,构成对信息来源的欺诈。其次,虽然这种欺诈行为并非针对交易对方,但却与交易有关(in connection with),因为该行为是交易的前提条件;换言之,虽然欺诈是针对信息来源,但其损害性后果却体现在交易对方身上。因此,盗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同样违反10b-5号规则。根据这一理论,无论本案是否涉及要约收购,O’Hagan毫无疑问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盗用理论的核心是交易者对信息来源所负的信托义务,所以如果交易者事先告知信息来源他打算利用此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获得同意,那么就不存在欺诈,也不违反10b-5号规则,即使他未向交易对方披露。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交易者负有信托义务的信息来源不只一个(如本案中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交易者必须对他们都予以告知,否则仍构成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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