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克斯法案目前还基本停留在成文法阶段,在美国这样一个判例法国家,它在具体实施和适用过程中会最终演变成什么模样,还有待于实践的发展。因此,该法案是否会将信息披露体系带入历史的轮回,现在进行评判恐怕还为时尚早。
美国证券信息披露体系的演变表明了对保护投资者和方便公司筹集资本这两个价值取向的平衡是何等重要,又是何等困难。对于以美国为蓝本的中国证券监管制度来说,这一对矛盾同样无法回避。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和公司上市制度已经从封闭式的配额审批制转变为开放式的核准制,是否应该及可能继续向注册制转变,是尚待进一步探讨的课题。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注册制与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密不可分,而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绝非一日之功,不仅要求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还需要提高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和成熟程度,更需要增强中介机构和专业评论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在这一过程中,如何进行恰当的制度设计,协调投资者保护与公司发展的关系,找到这条钢丝上的微妙平衡,是我们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注释】 【1】 See Steinberg, Securities Regulation (3d ed. 1998), 7.
【2】“豁免证券”是指由于证券或发行人本身的特殊性质而在任何时候都无须注册的证券,如由美国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由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兑付期不超过9个月的短期票据等。规定这种豁免的是《
证券法》第3(a)条。“豁免发行”则是指尽管发行的证券本身不属于豁免证券,但鉴于该次发行在规模、方式和对象上的特殊性,对其免除注册要求。豁免发行实际上就是私募发行(private offering),与注册发行(registered offering)或公募发行(public offering)相对而言,其特殊性体现在发行规模往往有一定限额,发行方式上不能做广告或公开宣传,发行对象主要是有一定资金实力和投资技能的成熟投资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等。 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这种豁免。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证券法》第3(b)条和第
4条,以及SEC在此基础上制订的第144、144A、505、506、701号规则和规章A。
【3】参见《证券交易法》第12(b)、12(g)、13和15(d)条。
【4】有关整合披露制度的详细介绍可参见 SEC Securities Act Release No. 6383 (1982)。
【5】有关橱柜式注册对尽职调查义务的影响及SEC的态度和建议,参见SEC Securities Act Release No. 6499 (1983)。
【6】第一部蓝天法是1911年的堪萨斯州
证券法。现在美国各州都有某种形式的蓝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