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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国际通用惯例比较的角度简析我国《票据法》的若干不足

从与国际通用惯例比较的角度简析我国《票据法》的若干不足


刘成伟


【关键词】个人签章;金额书写;无因性;行为期限
【全文】
  从与国际通用惯例比较的角度简析我国《票据法》的若干不足
  刘成伟※
  
  我国《票据法》因其在制定时大量参考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因而其大部分内容与国际通用惯例规则相似;但由于我国当时金融体制的某些特殊规则,该法某些条款与国际惯例有很大不同或也可以说是其不足之处。
  关于票据的国际立法目前主要包括日内瓦公约和联合国公约两大体系。(1)日内瓦公约体系,主要包括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和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的日内瓦公约》等四项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该体系主要依据大陆法传统制订,是调和日尔曼法系(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之间分歧的产物。采用日内瓦体系的主要包括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2)联合国公约体系,由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因其立法传统和实践与日内瓦公约体系存在巨大差距而一直拒不参加,因而日内瓦公约体系没能达到统一各国票据法的目的。为了促进票据法的统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自1971年起经过近20年的努力,于1988年12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但该公约不适用于支票,并且目前因接受国不足公约规定的十个而尚未生效。尽管如此,该公约还是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作为某种意义上的示范法为当前各国票据立法的趋同化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通过《票据法》与这些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票据立法的通行做法的简单比较,笔者发现我国《票据法》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严重制约票据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充分发挥其市场融资功能的地方:
  一、票据的个人签章
  对于票据的个人签章,《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而国际通行做法则仅是“手写签名”(Handwritten Signature)。例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第五条规定,签章是指手写签名或其摹本(Facsimile)或通过任何其他形式表示的同等证明(Equivalent Authentication)。由于个人印章不同于法人公章,其制作环节上缺乏监控因而很容易被伪造。而根据《票据法》即使只有“盖章”而无签名也可以,这无疑加大了票据被伪签的风险;另外,实际上有手写签名就已经足够了,“签名加盖章”之规定由于盖章本身的证明力存在诸多问题因而显得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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