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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自由圆周”拓展时代的制度调整

  三、制度反思
  以“自由圆周”的视角,我们发现:用土地法律制度将农民束缚在乡土、用单位制度将市民束缚在没有社会交换需求的组织、用户籍制度将人口束缚在原籍、用贸易制度将企业束缚在本土市场、用出国审查制度将国际性交流束缚在意识形态许可范围、用国营经济将工人演化为需要人工喂养的“熊猫”,等等等等,计划经济时代造就的人类圈养方式,大大消减了人民的“自由圆周”的幅度,大大地制约了“自由圆周”累计长度的增加,因而使个体平均的经济能力,处于国际性的比较劣势。人民在未参与国际性“自由圆周”拓展之前,已被圈养所制。这种法律规制的圈养,扩大“自由圆周”即突破圈养限制,代价高昂,法律制裁作为满足圈养需要的工具,为“自由圆周”的拓展增加了一道又一道的成本。这可能极不明智。
  制度如何确认人群的圈养?我们通过非平衡交易模式的分析(参见《印第安人交易景象的法律分析》(鲜江临著,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分析了非平衡交易的形成;指出保障交易还原性,是避免交易停滞、以及避免暴力矫正非平衡交易的手段;这即是指,非平衡交易的形成,并不是不可矫正的;原始交易不平衡,并不具有绝对、终级意义的非公正,只要这种交易能够允诺和实现交易模式的还原,交易的平衡性就可能得以重建。人群圈养,它通常是一种非平衡的交易结果;而非平衡交易的原始目的,往往并不在于限制“自由圆周”拓展,而是基于现实的非平衡交易利益的驱动;“自由圆周”限制的形成,通常仅仅是一种必要的、附带性的结果。因此,只要确认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交易参与者认同平衡利益,交易模式的还原是可能在人类圈养的废墟上重建的。
  矫正原始交易不平衡, 需要对基于“自由圆周”的无意识形成的圈养结果进行反思,重新进行个体意志与集体意志的整合,完成群体形式和个体存在形式合意优化。这就要求,应当重新赋予个体必要的自由活动能力,避免在圈养释放中,交易还原性一并丧失。圈养释放的目的,在于解放被圈养者,促进其自由活动能力;但是没有原始交易模式还原产生的交易资本的重新获取,他们的活动能力,事实上并无增强,他们的“自由圆周”拓展能力,仍将处于萎弱状态,这就导致圈养释放积极意义的丧失:这种萎弱状态,必将促进被释放者,进入新形式下的圈养状态。这是传统圈养组织技术的同义反复,是与重建个体“自由圆周”、解放生产力的目的不吻合的。
  用法律制度鼓励、保护“自由圆周”拓展,符合群体和个体的利益。此种通过不断的内部圈养释放,拓展行为成本降低,天赋交易资本的还原,可以增强个体和群体的活动能力。如前所述,这是人类行为自觉的演变。但拓展的行为,存在和平和暴力两种完全不同方式。暴力的方式,我们经常见到。革命、战争和侵略,作为“自由圆周”拓展的手段,经常被使用。哪里有硝烟,哪里就有“自由圆周”拓展者坚定的脚步声,也就有对此种拓展行为可获利益的期盼。反过来看,只要有对拓展性利益的期盼,就有革命、战争和侵略的可能。
  但是,合意法学认为,避免暴力的、和平的“自由圆周”拓展方式,即信息相对均衡条件下的合意交易,是人类文明最伟大的成就。通过合意,可以解决“自由圆周”拓展中不同“自由圆周”冲突问题;通过合意,可以确定“自由圆周”并存的条件。我们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已经观察到了这种和平合意拓展“自由圆周”的可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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