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富豪”罪与非罪
陈炜恒(恒方)
【摘要】要是不确立罪刑法定这样的原则,违法的界线就处无定所,甚至可以随着执法人的喜好或舆论的情势而肆意弹性扩张,这种“法无定规”的情况无疑会导致社会成员的无所适从,从而会极大地扰乱人们的行为预期和社会秩序。
【关键词】转轨富豪; 问题富豪; 原罪; 罪刑法定; 不溯及既往原则
【全文】
“转轨富豪”罪与非罪
□恒方
最近,“问题富豪”成为一个曝光率甚高的时髦语词。随着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和国有资产管理,也的确有一连串的富豪和财经大佬们纷纷落马,以致于《福布斯》煞费苦心编制的“中国内地富豪榜”据说已成为税务乃至检察机关按图索骥的“通缉”榜,而使得不少“有幸”上榜的富豪们岌岌自危起来。而媒体上的议论更是热闹非凡,从“转轨富豪”到“仇富心态”,从“财富游戏规则”到“集体忏悔意识”,各方人士直抒己见、论个不休。
的确,在中国社会转轨期迅速完成原始积累的“转轨富豪”们有不少人可能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原罪”。不过从法治的角度上来看,“问题富豪”是否就一定是“违法富豪”甚至“有罪富豪”,这恐怕还要做一番辨析。毕竟,泛道德角度上理直气壮的原罪式质问,并不能替代法律上的逻辑论证;在这一点上,我们怕是已经有过足够的教训了。而要从法律上分析论证这个问题,不能不提到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和不溯及既往原则。
罪与非罪
大家都知道,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换通俗一点的话来阐释,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者没有明文禁止的事宜均应视为允许。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的最大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是具有强制力的,是可以依靠国家机器的力量得以执行的。也正是这种特征决定了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包罗万象,而是侧重于设置近似于社会共同认知底线的禁止性或预防性规范(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哈特所说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也就是说,法律的功用更在于画一条相当稳固的界线,明确地告诉世人,越线即违法,违法则必究,但界线之外的事概不违法也不应干涉;这也应当是执法和司法部门的职责重心所在。这样,社会成员才能够对其行为的合法性建立起比较稳定的信心。
要是不确立罪刑法定这样的原则,违法的界线就处无定所,甚至可以随着执法人的喜好或舆论的情势而肆意弹性扩张,这种“法无定规”的情况无疑会导致社会成员的无所适从,从而会极大地扰乱人们的行为预期和社会秩序。其实像前段时间媒体上讨论较多的夫妻在家观看成人光碟被抓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看到有人把问题归纳到行政执法的角度,有人解读成公权和私权的对抗,还有人总结为法律道德化现象,可以说都不无道理。但其实这个案子也完全可以从罪刑法定的角度看,只要可适用的中国法律规范中对这种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依我看就没有什么理由认定这对夫妻在家看成人光碟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是不这样认定,那中国公民在家中的行为自由恐怕就无法保障了。
而要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必须解决的先决问题,那就是应适用什么法上的规定。换言之,要用何时何地的法律规定作为判断违法与否的依据和准绳?先来看适用何地的法律。这个问题对实行单一制国家制度的中国来说相对简单,除了具有地区性限制的地方性法规和少数因冲突法规则而适用国外法律的情况以外,我们在绝大多数时候适用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