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对我国网络环境的法律价值探讨
以既存实体法为载体背景所讨论的法律价值实际上就是对既存实体法属性与作用的探讨。 本文即从此角度来探讨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及其规范体系对于我国网络环境法律秩序的重要作用与积极意义。从基本价值内容上而言,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及其规范体系对于我国网络环境具有保障安全、自由、平等、效率等价值作用。
域名作为互联网络中建立或提供任何服务的基础,其争议的有效解决是维护网络安全并保障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的建立与发展,为域名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的救济方式,对于维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互联网络生活与经济秩序安全,促进网络向现实生产力的顺利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恶意侵权现象的有效制止,也是对网络主体自由与平等要求的重要保障。此外程序裁决的非终局性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或仲裁救济来纠正错误裁决,这种规定本身就是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安全的保障。
互联网络的生命力在于快捷。因此除了对公正性的最基本要求外,网络主体对于域名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对快捷性与方便性的强烈社会要求。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作为通过互联网络快速解决域名争议的新型方式,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极大地顺应了这种要求,具有方便快捷的程序效率价值。
就实体效率方面而言,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也具有其他法律救济手段所无法比较的优越性。权益争议或侵权之诉的当事人之间很难达成仲裁协议去诉诸仲裁,因此往往只能司法解决。但在对于域名争议的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的最大困难在于适用法律。传统法律对于网络问题的未予规范,使得争议解决找不到适用依据;同时法律的稳定性与滞后性也往往难以适应网络环境的变化。而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却具有适应变化快速的优良特点。《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这种灵活性的特点更能适应网络环境的飞速变化。因此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比其他法律救济方式更能有效地适应网络环境特点。此外,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都是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人员,他们对域名争议案件的居中裁决,往往会比其他类型的裁决更为科学、公正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