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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性质及法律价值探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作为.cn国家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参考ICANN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于2000年11月1日出台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设计了一套对于CNNIC所管理的中文域名争议的专家裁决解决模式,之后CNNIC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2002年9月30日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又颁布施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将强制性行政程序机制扩大适用到所有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于同日起废止。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CNNIC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请求作出裁决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其裁决只能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如注销注册域名或将注册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等,而不涉及其它实体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且将无条件服从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同样在申请人申请注册域名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即表示注册人同意以后可能的域名争议适用该解决程序。
  三、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的典型特点
  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是参照ICANN模式所建立的,两者的基本特点相同。但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对ICANN模式的发展而非简单复制,有自己所特有的典型特点。最突出特点在于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适用于解决域名与所有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间的冲突,而非局限于ICANN模式所针对的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之间的冲突。这一个发展非常重要。因为实际上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仅仅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服务标记权,还可能对他人的如企业名称权、姓名权以及包括他人已有域名本身的权利造成侵害。因此ICANN模式将行政程序局限于解决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之间的冲突,会造成对域名争议调整领域的空白区域。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解决域名与所有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之间的冲突,不仅囊括了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之间的冲突,而且也包括了域名与企业名称权、姓名权、域名权等其他名称标记权之间的冲突,保障了调整领域的周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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