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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性质及法律价值探讨

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性质及法律价值探讨


易志斌


【关键词】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法律性质、法律价值
【全文】
  易 志 斌
  根据我国网络环境发展状况及法律环境特点,参照国际域名管理组织及其他国家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我国逐渐建立与完善针对我国域名争议的强制性行政程序(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这一新型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该程序的运用与发展对于我国互联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具有重要价值。对于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法律性质与价值的理论研究,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这种新型网络争议解决方式,维护网络生活与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互联网络在中国向现实生产力的顺利转变。
  一、ICANN的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模式
  1998年11月成立的因特网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作为互联网络自治管理机构接管了全球域名主服务器的管理权。为了统一域名抢注争议解决机制,ICANN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9年通过的《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政策建议性报告为基础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提供一种针对国际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的行政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根据UDRP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向ICANN所委托的注册服务公司申请域名时需签署注册协议,而UDRP将自动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即表示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抢注争议时愿将该争议提交ICANN指定的行政性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进行解决处理。任何商标权人认为已注册域名同其享有权利的商标完全一致或混淆性相似,同时域名注册者对于已注册域名不享有任何正当权益并且域名以恶意被注册和使用的前提下可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Complaint),争议解决机构就将成立专家小组(panel)并由专家(panelist)对投诉进行审理,可做出驳回投诉、要求注册公司注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直接转让给投诉人等三种裁决,后两种裁决并由ICANN委托的域名注册公司加以执行。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继续诉诸仲裁或寻求司法救济。ICANN对国际域名争议所建立的行政程序解决机制,成为世界各国建立本国国别域名下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的蓝本。
  二、我国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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