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正当竞争
定义:是指那些与商业惯例不符的竞争行为。由于商业惯例本身是发展变化的,明显地是不正当竞争法不稳定性的源头。从传统上来看,人们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大类,当然这种列举并非是穷尽性的,但是经验显示它们几乎包括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具体情形:
1. 贬低商誉和比较广告
2. 扰乱竞争对手/或者市场(前者,例如最常见的“挖竞争对手的雇员”、商业间谍、破坏竞争对手的销售网络/后者,典型的如“蚀本销售” /倾销、
伪商业行为:指任何人使用国家、地方公权力和它们的公共机构,在违反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以及协会或者合作社组织超出其章程规定从事的商品服务。)
3. 混淆/模仿其他竞争者
4. 商业寄生行为(行为人力图利用另一竞争对手的工业、商业、广告和推销上的努力,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攫取竞争对手的客户的“方法”。)
反竞争行为,作者认为与其使用法国1986年的竞争法令中的术语“反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不如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2个视角来分析整个反竞争行为。因为实际上,划分标准应该从反竞争行为的经济效应中去寻找。其中产生宏观经济效应的,特征是侵害了市场竞争机制;另外一些行为只是在微观经济层次上侵害了企业间的竞争。这样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根据涉及到的参与者的影响力和他们控制的市场,同一个行为既可能仅仅是“限制” 竞争,也可能是达到更高层次的“反竞争”后果。
反竞争行为的微观经济方面:
1. 非竞争条款
2. 限制性行为(与价格有关的合同条款、拒售搭售、歧视性行为、和透明度义务)
3. 滥用经济依赖地位(例如:拒售、搭售、歧视性价格条件、仅仅以合作伙伴不接受不公平商业条件为理由而断绝已经建立的商业关系)
反竞争行为的宏观经济方面:在该领域,法国法主要受到了欧共体竞争法的直接适用性原则制约。同时,从立法层面来看也直接吸收了欧共体法的概念体系和逻辑思路。
{请注意}:而就共同体法而言,它仅仅将竞争的宏观经济层面纳入了视野,因为只有达到宏观经济规模,才能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活动。
学说之二:
Michel Pédamon教授认为,目前法国竞争法由三个要素构成:
首先是一个原则:自由竞争。而该原则涉及到反对如下两类危险行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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