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你的立场
李小东
【关键词】立场
【全文】
什么是你的立场?
——解读苏力教授对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
在没有读到《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之前,我一直都是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崇尚者和追随者,这不仅表现在我对梁慧星先生《民法解释学》和杨仁寿先生《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兴趣上,而且表现在法律的文本解释作为一种司法上技巧常给我,作为一名司法实务者,带来司法技术上的便利。
苏力教授的文章无疑是对汗牛充栋般法律解释述著的当头棒喝,他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和利科尔作为方法论的哲学阐释学入手,对几种常见的法律文本解释方法进行了追问。这是我第一次从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喝彩声中听到了不同的音符,我眼中的苏力教授仿佛是那位叼着烟斗的福柯,透过袅袅的烟雾,可以清晰地见到他清瞿和智慧的面庞。
本文试以苏力教授对传统文义解释方法的追问为例,理解苏力教授的立场。
依梁慧星先生的定义,文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方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1)是法律解释方法的首要选择。这里隐含的确证前提是不同的法律解释主体之间有共同的话语背景,有些词语在不同的人看来意义是相同的。比如对两个无利害关系的法官而言,他们对善意或不知情的理解往往是一致的。但并不是说文义解释是唯一和权威的,正如学者威利姆斯阐释的那样,语言的核心部分,其意义固甚明确,但越趋于边缘则越模糊。语言边缘之处的边缘一片朦胧,易引起争执,而其究竟属该语言外延之内或之外,亦难确定。(2)所以,一般而言,语言的边缘意义导致法律文本解释有复数的可能性,单以文本解释,尚难确定该文的真正意义,也需要其他论理解释作为补充,文义解释仅仅是解释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至此,梁彗星先生的立场可以概括为:语言有核心部分和模糊部分,法律同样如斯。语言的“核心部分”可等同法律条文用语的通常使用方式,属文义解释的范畴;语言的“模糊部分”则需要进一步解释,不属于文义解释的范畴。
梁彗星先生与苏力教授对文义解释所持立场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认为当文义解释有复数的解释可能时,文义解释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就不具意义。以王海事件为例,不同的诉讼主体对王海是不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就有不同的解释,人们试图依自己的诉讼利益立场来定义“消费者”。这是存在的问题仍然不是语词本身具有什么含义,而是我们希望它具有什么含义的问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