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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意识与擢选精英——兼对现今统一司法考试的立意基础(资源)的合理性探讨

  我们在考试中,通过一目了然的分数让多和少的人形成分别。反观司法考试,我们为什么需要统一的司法考试来选拔人才而不是过往的一般招聘和行政荐举?恐怕是考试更能让人与人之间的差距从一个大的初始平台上显现出来,分数给人划了等级。而过去的种种不那么明朗和数字化的选拔途径一是很难让初始平台统一并衡平,二是无论过程和结果都不能实现数字特有的功能——明确、直观、信服,可以说数字和考试更便于程序的操作而达致更深意义上的法律正义与民主政体目的的实现。但是除了承认考试、分数带给人的制约,在人的角色化上所带来的具体的纪律性权力,知识学养背后的权威话语权外,我们还应关注如何使规训的进程合理化,使作用于知识背后的权力的流动符合道德的逻辑。也即在设计具体的考试制度兼及选拔机制上能够实现功利(择优录用、人尽其用等)和道义(公平竞争、程序公开等)的双重目标。否则盲目、不合理的考试设计之下产生的往往会是违背设计者良善初衷的人才,有可能会导致是清代学人龚自珍所谓的“病梅”式人才的产生,从以前的高考“高分低能”现象也可以看出因为规训失调所产生的某种不良后果。从统一司法考试的题目设计和考试立意上,我们可以看出它会需要(规训出)怎样的人才,比如考试题目和范围若偏重记忆实体法律规定的能力的,那么考生会将有限之精神投入到背诵中去;但是如果是偏重逻辑分析和推理的,那么考生在准备时又会对案例分析方面的训练多花些功夫——所以具体的制度在决定着人才的模式,而司法考试的模式也决定着中国未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和思维的模式。笔者在此借助福柯的规训学方面的知识想说明的是:要认真对待某些知识、学科领域的规训化方向和过程,某些考试、评分等规训手段的权力性和对人才形成的支配性,从而慎重地对待这些规训手段,使之合理化、合乎理性的要求。
  四、专才与治理术
  马克斯•韦伯在讨论“有学养的人”与“专家”之间的历史关系时,提供了简洁的背景去描述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他说:“‘有学养的人’在这里完全没有褒贬的意思,它主要是指出,教育的目的是使人具备那些显得‘有学养’的言行品性,而非为训练人掌握专门技能。‘有学养’的人格是教育的理想目标,它为社会的统治架构所认许,也是成为统治阶层成员的必备社会条件。这种教育志在培养武士,修行者,或文学家;又或者像希腊那些学院派人文学者;又或者像英国的传统绅士。这些统治阶层的资历‘更多’地依据文化素质(在这里绝对没有褒贬的意思),而非‘更多’的专门知识。在现时关于教育制度基础的讨论中,往往在关键的论点里头,隐藏着‘专家’与旧式‘有学养的人’之争论。这种争论的出现,是由于社会上无论公共或私人领域的权威关系都不断地在官僚科层化,专家及专门知识日益获得重视。”[11]在这里,韦伯区分了一种以培育高尚人格为目的的权力形式,和一种培养管治技术为目的的权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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