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我们看到了许多的精英,他们既是法官又是法学家,象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等人,这些事实的确让人们承认一个民主的社会其实也是个精英的社会,一个不埋没精英、不打击精英,给未来的和已有的精英一个良好的登陆平台和展示舞台的社会。那么中国法院里是否充斥着精英呢?中国司法系统的精英使用率高否?流失率大否?不用一些具体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法律学得最好的精英们并不是位阶最高的大法官和司法官员,而位阶最高的大法官和司法官员却非法律出身——这样的一种非专业、非精英的格局让人不禁追问中国的法治社会是如何治理的?不要说法律家、法律人都没有真正走上中国的政治舞台。
三、 “规训“权力的合理化
我们再来看考试,为什么是考试而不是其他成为人类历史上选拔人才的关键性手段呢?这固然可以说有某些历史发展的偶然性和偏向性,但是更多的是一种考试本身具有的内在理性在起作用,或者说考试的内在理性契合了人类的某种现实的需要。
在这里,福柯的学科规训理论体现了极大的知识说服力。福柯的见解包括:把学科规训同时作为知识的形式和权力的形式来看待;继而研究微不足道的微型技术和实践方式,怎样生产了前所未有的监视、评断和审度形式;拒绝再单纯地把知识看成是“单纯”之物,远离那种玄虚的领地,以一种对权力和知识的相互关系所进行的分析去取代。这些见解,都可以在福柯的著作中找到。尤其在《规训与惩罚》这本著作中,福柯指出所有微型技术中最明显地和教育相关的“考试/审查”(examination),是现代知识权力和现代所有无微不至的规训控制方式中最精髓的体现。福柯认为,通过考试审查,我们得到了“权力—知识”和“可算度的人”这两种现代形式。权力关系和知识关系的支配,“在考试/审查中最为明显。”[9]霍斯金在《教育与学科规训制度的缘起》中提到:“只有当书写、评分、考试这三种做法合在一起,人类历史才发生重大变化,乃至出现断裂。现代学科规训制度的权力,尤其是规训性知识的权力,直到这一刻才成为可想象的事。”“它通过对每次考试(以至一般地对每个独立个体)的表现,作出经常性的监视和计算评断,对学习者强加一种新的‘规训性’权力。算术式的分数权力在此尤其重要。……不过分数却不但用来互相比试,而且鼓吹竞争,为的是竞夺那些能显示自我有用之处的流通价值。分数给表现树立客观价值,……分数也可以为自我树立以数目来衡量的价值。”“学习者采用了这些新的做法,产生了双重的的规训性后果:一方面是生产了新的知识学科,它们涵盖从最软性的文科到最硬性科学的各门知识范畴。另一方面是建构了三种备受规训,同时又在自我规训着的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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