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意识与擢选精英——兼对现今统一司法考试的立意基础(资源)的合理性探讨
张蔚蔚
【关键词】精英意识
【全文】
学者季卫东在其《法律职业的定位》一文中以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为理想的或可褒扬的法律人(家)塑造途径的参照系统,并在行文中运用 “科举信仰”这样的措辞,这不由让笔者产生了对我国的科举考试的历史进行怀旧式探寻的兴味。然而又如季文在另一处所提到的:“日本的文官考试制度是以普鲁士德国为模式设计的。其源头固然可以追溯到帝制中国的科举,但是现代欧洲的任用考试与科举大异其趣”——这又使笔者对古典的科举资源的现代性援用产生了一定的疑惑——历史毕竟在制度变迁的进程中发生了一些关键性的嬗变:此科举非彼科举,而此中国之科考取士亦非彼欧洲之官僚擢选。
笔者在这种赞赏和犹疑交错的情绪中,在古久的充斥礼义辞章的经籍与现今较为发达的科层化、技术化、人文客体化的诉求之间,发现了些许写作和揭示的快乐。目下正值司法改革与统一司法考试推行之机,笔者以为,开挖中国古典科举资源,探索韦伯、哈贝马斯、福柯等西方学者的有关专家、治理术和学科规训的知识,为国内的司法统一考试提供一种合理化论证或为司法考试的设计提供一条符合理性主义的思路,实乃颇有意思之举。
一、 观诸本土
中国历史上的科举制度起源于隋唐。隋初,学校教育相当发达,“四游九州强学待问之士靡不毕集……京邑达乎四方,皆启篁舍。齐鲁赵魏学者尤多,负笈追师,不远千里。讲诵之声,道路不绝。”[1] 隋文帝设国子寺,置祭酒,国子寺下分设国子、太学、四门、书、具五学。大理寺下设律学。国子寺和祭酒的设置,表明我国开始有了专管教育的行政部门和长官。[2]天宝年间是唐朝学校教育系统最完善的时期。据《唐六典》载,唐朝中央学校系统中就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律学(律学设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五十人,取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学者)。以上六学隶属于国子监。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主要学习内容为:分《周礼》、《仪礼》、《礼记》、《毛诗》、《春秋左氏传》五专业,兼习《尚书》、《周易》、《春秋公羊传》、《春秋毂梁传》。《孝经》和《论语》皆须兼通。还要暇习隶书,读《国语》、《说文》、《字林》、《三苍》、《尔雅》,并间习时务策。书学主要以《石经》、《说文》、《字林》为专业,亦兼习其他字书。算字分为两种专业:一是以学习《九章》、《孙子》、《海岛》、《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术》为主;二是以学习《缉古》、《缀术》为主,兼习其他有关书籍。律学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令。[3]从入学年龄来看,以上各学学生入学年龄为一四至一九岁,只有律学为一八至二五岁。[4]唐代科举考试科目有以下几项:进士、秀才、明经、孝廉、三传、史科、崇玄、明法、算学、明字、童子科、制科和武举。其中明法相当于现在的法律考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5]